本报北京1月22日电 记者杨舒从22日召开的国家海洋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务院日前同意印发实施《海洋督察方案》,这是海洋领域深化改革任务的重要成果,也是全面开展海洋督察的纲领性文件。《方案》强调,授权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务院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督察对象可下沉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房建孟在会上表示,国家海洋局自2011年正式提出建立海洋督察制度,2012年进行了试点工作,但由于海洋环境资源管理的特殊性,仅对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督察,实践效果不好。因此,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健全和实施海洋督察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本次《方案》的印发,将海洋督察作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将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加快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推进海洋强国建设。
《方案》中明确,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建立海洋督察工作机制。督察内容包括重点督察地方人民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海洋资源环境重大决策部署、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资源环境计划、规划、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海洋环境突出问题、处理情况。督察方式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审核督察。海洋督察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