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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20日 星期五

    《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倒票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作者:本报记者 陈恒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20日 08版)

        【春运服务台】

     

        本报北京1月19日电 记者陈恒19日从中国铁路总公司获悉,《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从即日起实施。依据该办法,今后在动车上吸烟、倒卖车票等七种行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后,铁路部门还将记录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铁路部门将严格按规定向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和有关征信机构提供。

     

        这七种行为包括: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倒卖车票、制贩假票;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和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被列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旅客,如有异议,可通过12306客服电话或由所在地车站通过12306客服电话向实施信息采集的铁路单位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信息采集的铁路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确认旅客信用信息错误、遗漏的,将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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