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6日电(记者刘坤)工信部16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是已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但新能源汽车产业也面临着产品安全风险凸显、行业散乱发展趋势加剧等突出问题。对此,《规定》提出,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全部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