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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12日 星期四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暂行办法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须明确标注

    作者:本报记者 陈晨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12日 07版)

        本报北京1月11日电(记者陈晨)国家工商总局11日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办法》明确,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此外,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是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据了解,消费者退回的网购商品应当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在退货程序方面,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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