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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03日 星期二

    构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进入“北京时间”

    作者:高波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03日 15版)

        【先锋论坛】

     

        放眼当下全球,从英国公投脱欧到日本“修宪”乱象,再到意大利“宪改”失败,尽显西方主要国家治理体系求变之曲折。早在2014年年底,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就在《纽约时报》发表的《民主死了吗?》一文中说:民主让我们过于自负,但民主制度遭到无法兑现其价值的“功效挑战”,显得迟缓、官僚而又脆弱。这种挑战被社交媒体的革命性现象放大,社会问题发酵和公众情绪浪潮在数日甚至数小时内便可掀起舆论海啸。布莱尔为此呼吁“拯救民主”,“不应坐视选民在独裁和民粹之间做选择”。但包括全球腐败治理问题在内,西方主导的国际治理旧体系也到了重塑的拐点。

     

        当前,腐败犯罪日益成为跨越国界的共同之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曾指出,如果把腐败视为一个“产业”,那么它将成为全球第三大产业,其“年产值”可达3万亿美元以上。据报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拉加德表示,全球经济因腐败的每年损失约占全球GDP的2%,腐败已造成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广大后发国家首当其冲,成为贪官外逃、赃款外流的双重受害者。

     

        面对国际社会阻击贪腐的共同挑战,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挺身而出,以“国内打虎拍蝇,海外猎狐追赃”的坚定行动,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的全球治理腐败理念和机制制度具象化、实体化、应用化,从始至终高度注重国内主战场和海外第二战场的衔接互益,并着力提供更多推进国际反腐败合作的公共产品。特别是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自我纠偏和党内治理,带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两个现代化”浪潮,以及二十年来未有之正风反腐新局面,既收获了国内民心红利,也产生了显著的“外溢效应”;既推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国内治理大变革,也催生了以追赃追逃为核心功能的国际反腐新秩序。从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创下外交场合1个月内7谈国际反腐合作的记录开始,在他亲力亲为的主场外交特别是“反腐外交”战略框架下,APEC《北京反腐败宣言》首度发出反腐败合作应向追逃追赃等务实方向发展的“中国声音”。

     

        从2014年的《北京反腐败宣言》到2016年的《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以下简称《高级原则》),国际治理的规则层面出现了中国主导的相关议程实质性进展。特别是《高级原则》开创性地提出“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概念,推动G20各国克服政治法律障碍,积极缔结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建立反腐败、警务、检务、外交、反洗钱等多部门参与的执法合作机制,灵活运用刑事、民事手段开展合作。在中国力推之下,G20反腐败工作组还通过了《拒绝避风港原则》《刑事司法协助原则》和《资产返还国际合作国别指南》,建立了“拒绝腐败分子入境”执法合作网络等。从亚太地区官方论坛APEC到全球首屈一指的大国协商共治机制G20,从《北京反腐败宣言》到《高级原则》……中国引领的国际反腐新秩序加速“显型”。

     

        尽管国际反腐败合作旧秩序、旧规则的结构性重塑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新型大国,从国际反腐败参与者逐渐变成了受尊重的新议程设置者、新改革推进者、新规则议定者,其国际贡献和全球影响越来越得到公认,开始拥有更多的国际话语权、更大的外交影响力和更强的国际协调力。

     

        2014年以来,“天网2014”“天网2015”行动已从70余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1915人,追赃金额74.7亿元。此外,2015年4月集中曝光的“百名红通人员”已超过三分之一(37人)落网。2015年年底首次实现追回人员超过外逃人员,并初步遏制了外逃蔓延势头。应当看到,海外猎狐第二战场对国内反腐主战场起到合围合笼之效,促使“避罪天堂”大门收紧。“逃”海无边、回头是岸,倒逼公职人员收敛“收心”,这正是反贪惩腐标本兼治的重要成果体现。特别是2016年11月16日“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回国投案自首,中央电视台进行了历史上首次现场直播,标志着中国追赃追逃工作取得重大胜利。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之后,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反腐败工作组高效协作实现“重点个案突破”的标志性成果,成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加速构建的极佳注脚。

     

        恰在杨秀珠回国前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秘书处网站发布中国接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周期履约审议报告执行摘要,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领导层更加重视反腐工作,展现出持续的、坚定不移的决心,更多腐败案件被成功起诉;中国高度重视《公约》落实工作,修订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公约》相关章节的主要要求在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体现,中国发展出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将《公约》作为引渡、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均是良好的实践做法,有利于高效进行国际合作;中国在建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中发挥积极作用,使之成为一个有效平台,有利于反腐执法合作等。显然,中国治理腐败的持续努力和法治进程是国际社会落实《公约》的范例。

     

        展望未来,中国要成为负责任、善担当、有作为、受欢迎的“新型大国”,必然会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更多有价值、有影响、有实效的国际公共产品,以追赃追逃为核心的反腐新秩序及其务实构建机制正是重中之重。

     

        (作者系中央纪委驻中国社会科学院纪检组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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