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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

    产权制度:夯实市场经济的基石

    作者:本报记者 陈恒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22日 13版)
    产权保护“意见”明确了产权保护的十大任务

        【界面】

     

    核心提示

     

        ■产权保护不力毁坏社会信心和良性预期

     

        ■物权法出台标志着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

     

        ■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呼唤平等保护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

     

        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前的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在短期、中期、长期三方面都对我国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1、看眼前:

     

    直面八大产权问题

     

    【进展】

     

        今年4月,温州部分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3月份买的一套二手房,当把房产证过户后,土地证却办不下来。温州土地登记交易中心的信息显示,原房主的土地证已于2016年3月4日过期。调查发现,温州曾在20世纪90年代出让过一批20年期限的国有土地,这批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到期。

     

        温州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况,让本是几十年后才可能碰到的70年产权到期难题,一下子摆在了人们面前。产权保护不再是远离百姓生活的概念,而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按照温州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房主需要缴纳房价1/3到一半左右的土地出让金才能续期,重新办理土地证并完成过户手续。但在原房主看来,一套房子卖掉也就百十万元,再承担三四十万元用于续期,“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指出,物权法149条曾经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自动续期,但这只是其中一只“靴子”的落地。没有落地的“靴子”是具体如何续期:是自动无偿续期还是有偿续期;未来续期的年限是70年还是永久。

     

        在专家看来,此次《意见》提出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事实。《意见》在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中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实际上,此次《意见》体现了很强的针对性和问题意识,对已经摆在眼前的八大产权问题给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或方向。这些问题涉及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国有产权保护、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过去的经营不规范问题、涉案财产处置随意牵连合法财产、“新官不理旧账”、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强征强拆、国资“蛀虫”、侵犯知识产权成本过低等各个方面。

     

        为此,此次《意见》被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评价为“坚持了十八大以来强调的‘问题导向’,找出出现问题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上的原因,然后提出有效管用的改革举措来解决问题”。

     

    2、增信心:

     

    稳定投资增长预期

     

    【数据】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1—11月份,我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名义增长3.1%;而2015年1—11月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名义增长10.2%。也就是说,截至11月份,我国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比去年同期降低了7.1个百分点。民间投资的下滑,令人担忧。

     

        “无恒产者无恒心”。在吴敬琏看来,目前我国经济存在一个棘手的问题,是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对自己的财产财富缺乏安全感,对企业前途没有稳定的预期,因而投资兴业的意愿不高。企业家存在这种担忧,原因是多重的,其中的关键是我国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他认为,当前我国产权保护状况仍然存在很多值得担忧的问题,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特别是未能实现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保护,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和民营企业资产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公有产权受到内部人侵犯和公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依然在相当范围内存在;侵犯知识产权、严重损害技术创新积极性的行为也易发多发。这些都损害人民大众的财产安全感,毁坏社会信心和对未来的良性预期,消磨企业家投资兴业的积极性,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面效应。

     

        为此,此次《意见》明确了产权保护的十大任务,涉及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等各个方面。

     

        “所有这十大任务,均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有着重大的关联。”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冯兴元认为,本次十项任务的推出,实际上更有着明确强化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的意旨。

     

        分析认为,在民间投资不振的背景下,中央强调加强民企产权保护,意义重大。民企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也贡献了大多数的就业岗位。在当前经济背景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保护民企产权正当其时。

     

        冯兴元表示,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乏力,最终会影响到长期经济增长。在完善产权保护体制和政策上做文章,完善民营企业和私人对其财产权保护的程度,实际上是为了稳定和改善其对财产权安全的信心和预期。努力保护民企产权,有助于提升企业家投资信心,从而实现中国经济早日企稳。

     

    3、夯基石:

     

    释放市场巨大活力

     

    【现象】

     

        “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中国古代的寓言故事,也呼应着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中对于产权理论的阐述:产权的经济功能在于克服外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意见》开篇即强调,“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完善产权保护对于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经济效率的意义,在中国经济崛起中的作用并不鲜见。改革开放以来,从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到80年代中后期放开民营经济和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每一次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都带来了经济活力的巨大释放。

     

        为此,吴敬琏特别强调,能否认真执行和不折不扣地实现这一行动纲领,关乎中国经济能否成功应对当前面临的挑战和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

     

        实际上,完善产权保护将是一个全局性的工作,同时也是渐进的过程。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2007年,物权法出台,标志着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

     

        国家发改委政研室副主任赵辰昕介绍,《意见》出台后,围绕贯彻落实该文件,有关部门已迅速出台了配套实施意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28日出台了两个配套实施意见: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1月29日出台了《关于严格专利权保护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表示,要在实践当中见效,主要在抓好落实。“第一抓紧分工方案,各部门承担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权责;第二各部门出台相关的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落实;第三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形成各部门推进这项工作的合力;第四就是对当前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

     

        (本报记者 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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