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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21日 星期三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电信网络诈骗致人自杀、死亡从重处罚

    作者:本报记者 周洪双 靳昊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21日 03版)

        本报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周洪双、靳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日正式公布。《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等。

        《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犯罪分子有意毁灭或者隐匿罪证而致难以直接认定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可以根据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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