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对外资企业进入的要求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外资的进入。此外,外资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应对区域制度差异,获得区域市场广泛认可,实现有效管理和经营,这不仅是外资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各地区政府坚决推进对外开放政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必须面临的重大挑战。
区域制度发展水平的衡量标准
区域制度环境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区域市场的“游戏规则”,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和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区域经济制度体现在中介机构数量(如专业的会计、法律人员及服务机构)、经济状况、金融系统发达程度和基础设施发展状况。优良的地区经济制度为外资企业的运营提供多方面的支持,降低信息收集和传递成本,扩大企业商机。成熟的中介机构掌握市场信息,可降低外资企业进入市场的风险,并将潜在的交易各方联系起来。发达的地区金融系统为外资企业提供充足的资本支持,降低市场进入障碍。良好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可降低外资企业资源和产品的集散成本,降低外资企业对本地企业物流渠道的依赖程度。
区域政治制度是指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的区域政策。由于各地区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管理地方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一些地方政府能够采取合理的优惠投资政策降低外资企业准入门槛,并在本地经济活动中扮演恰当的角色。而另一些地方政府过度干预本地经济发展,定位不准,履职不当,阻碍了外资企业与区域内外企业的资源交换。例如,一些地区审批流程烦琐,缺乏透明度,降低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导致权力寻租频繁发生,提高了外资企业进入的不确定性。
区域社会制度主要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社会稳定程度和社会价值取向等方面。个体之间的高度信任能够降低冲突,促进互惠活动。在较为传统且封闭的社会中,个体之间的信任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关系上。而在市场化的环境中,诚信机制是促进市场交易发展的重要因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积极的社会价值取向有利于降低社会冲突,减少经营的不确定性。
区域制度发展水平塑造了外资企业进入标准
区域制度环境通过塑造外资企业进入标准,对外资企业选择是否进入和如何进入中国市场产生影响。
首先,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大量外资企业涌入中国市场。由于区域制度环境发展的不均衡,外资企业进入模式在不同区域形成不同标准。例如,西部一些省份的中外合资企业比例远超外商独资企业的比例。根据2000年至2005年国家统计局对年销售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在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新注册的外资企业中,外资出资比例在95%以上的外资企业占新注册外资企业的70%,而西部省份(如云南、贵州、陕西)外资出资比例在95%以上的外资企业仅占20%左右。这种进入模式差异与区域制度发展水平存在直接联系。在区域经济、社会制度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当地市场能够为外资企业的运作提供多方面的资源,保护企业权益,促进市场公平交易。当地企业、政府及公众尊重市场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合理配置资源,推动本地经济快速发展。由于外商独资模式能够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核心权益,外资企业在这类地区能够获得较高的社会支持和认可,因此大多数外资企业会选择以独资模式进入。而发达的区域制度推动技术与信息的传递,外资企业的先进技术可通过“溢出效应”为当地企业与经济发展造福。相反,区域制度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缺少外资企业经营所需的重要资源,当地政府往往以扶持本地企业为由,要求外资企业与本地企业合资合作。这种区域制度环境会造成外资企业为保护核心竞争力而向外转移核心技术,导致合资合作企业无法长久发展。
其次,“羊群效应”导致后续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借鉴当地大多数外资企业的进入模式,降低“新来劣势”。当某一地区大多数外资企业采用独资模式时,说明独资模式在当地受到较高的认可度,已成为一种标准。当某一地区绝大部分外资企业采用中外合资模式时,这说明外资企业采取迎合当地要求的做法,合资模式更适合外资企业在该地开展经营活动。因缺乏对当地市场的了解,新进外资企业往往仿效独资或合资进入模式。
制度创新是持续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的关键
首先,完善地方和中央财政体制。地方政府要加大财政预算的监管力度,改善外资企业税收负担。推行政务公开,稳定区域税收政策,降低外资企业进入当地市场的不确定性。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应进一步合理化。
其次,地区政府应促进制度创新。推动网络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合作模式灵活,利益分配合理。外资企业无须与本地企业建立合资关系,便可在网络化区域创新体系中获得经营活动所需要的技术与知识,并通过网络化区域创新体系实现对当地企业的正向“技术溢出”。
最后,各地区政府应联合打造协同经济带,促进区域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产业升级。在坚持对外开放的同时,还应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加大区域间的协作和共赢,促进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浙江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