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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15日 星期四

    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作者:本报记者 周洪双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15日 03版)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

     

        答:《条例》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不再实行审批制。这项重大改革,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同时也要看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核准范围大、前置条件多、核准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审查周期长、中介服务不规范等,项目备案在实际操作中成为变相行政许可的问题也较为普遍,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仍需加强等。这些问题亟须通过完善制度,加以规范和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制定《条例》既是实践所需,也是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

     

        问: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意味着政府核准的项目不能太多。到底什么样的项目需要核准?

     

        答: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条例》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坚持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最小化原则,明确仅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需要核准的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这个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并适时调整。从近几年目录调整的情况看,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是不断缩小的。

     

        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从哪些方面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行为?

     

        答:前面谈到了实践中项目核准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逐一加以规范,从以下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企业办理项目核准仅需提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二是明确规定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问:项目备案的作用是什么,怎样既防止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又切实发挥备案的作用?

     

        答:对不需要核准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便于政府及时掌握投资动态,为实施投资调控提供依据;二是便于把好产业政策关,同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为发挥备案的作用,条例同时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问: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同时,如何加强监管,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任性”行为?

     

        答:《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二是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罚款等行政制裁措施。同时,对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问:党中央、国务院强调要将投资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放在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上,《条例》是怎么落实这一要求的?

     

        答:为强化政府部门的服务,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问:可以看出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对便利企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作用很大。能否进一步介绍一下平台的相关情况?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发展改革委持续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2015年以来,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关于建立在线监管平台的要求,发展改革委将加快建设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为推进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2015年12月,在线监管平台实现了“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目前其应用已经初见成效。运行一年来,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逐渐适应和接受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在线监管平台既有核准、备案和相关审批功能,又有监管功能和服务功能。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监管平台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需要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海洋环评)审批、用地(用海)审批等一系列手续都可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办理,相关部门依托在线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核准机关、备案机关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项目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办理实行统一代码制度。这个代码就相当于项目的“身份证”,项目代码与相关的审批、监管、信用信息关联,相关信息统一汇集到项目代码。企业通过项目代码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办理结果。政府审批监管信息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实现互通共享。《条例》对在线监管平台作出明确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其法律地位,对于在线监管平台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报记者 周洪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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