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摘编】
万毅在《政法论坛》2016年第5期撰文指出,我国学界对刑事诉讼法上权力概念的主流理解和解释,突出强调其强制性和公权力属性,这一认知存在方法论和逻辑上的重大缺陷。第一,近乎全盘复制政治学和社会学上权力概念的定义,未能彰显刑事诉讼法学学科自身对权力概念的独特认知和需要;第二,简单地将刑事诉讼法上的权力定义为一种强制力,因此无法解释本法中复杂多样的权力样态,产生理论上的困惑;第三,以强制力为特征解释刑事诉讼法上的权力,遮蔽了部分公权力的特征,造成人权保障上的盲区;第四,将刑事诉讼法上的权力概念等同于公权力,不当限缩了其内涵和外延,使得我们对于该法上的诸多权力现象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基于此,学界有必要抛弃传统的权力概念,代之以分析实证法学派所提炼出的“法律所赋予主体的一种创设法律关系的能力或资格”这一概念,进而解决上述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