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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10日 星期六

    商务部:

    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应全面终止“替代国”做法

    作者:本报记者陈恒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10日 02版)

        本报北京12月9日电(记者陈恒)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相关规定,12月11日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彻底履行第15条义务,全面终止“替代国”做法,不能再依据议定书第15条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

     

        据了解,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规定,中国在根据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国国内法证实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之前,该进口成员国可采取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即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但议定书同时规定,无论如何,“替代国”的做法应该在中国加入之日后15年(2016年12月11日)终止。

     

        “当前,西方舆论中部分人士混淆‘市场经济国家’与履行议定书第15条义务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片面强调少数成员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法标准,刻意淡化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国际义务。”沈丹阳认为,这种观点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他说,“市场经济国家”这个概念起源和存在于美欧等个别成员的国内法中,肇始于冷战时期,反映了那个时代东西方贸易中强烈的政治色彩。应当指出的是,世贸组织规则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和判定标准。按照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国际条约义务,与所谓“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任何关联。

     

        沈丹阳表示,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方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和各项义务,理应享有世贸组织的各项合法权利。至今已有许多世贸成员承诺弃用“替代国”做法,履行了第15条义务,中方对此表示赞赏。议定书第15条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与各方达成一致的国际条约,是世贸规则的组成部分,具有国际法效力。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信守条约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维护条约义务的严肃性,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权威性,是世贸组织成员的共同义务,也是各成员的共同利益。

     

        实际上,长期以来,由于第三国相同产品的价格往往远高于中国产品的生产成本,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往往成为一些国家对中国商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借口。

     

        沈丹阳指出,中方注意到,目前仍有少数成员在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的问题上表态含糊其辞,企图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坚决反对。在此,中方强调如下原则立场:12月11日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彻底履行第15条义务,全面终止“替代国”做法;应严格依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等规则,公正、合理、透明地对自华进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不能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

     

        “中方敦促那些至今仍未履行第15条义务的世贸组织成员,如期履行义务,避免因此而影响双边经贸关系正常发展。”沈丹阳强调,对于12月11日后坚持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的少数成员,中方将依据世贸组织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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