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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07日 星期三

    在经济发展中有计划地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

    作者:朱力宇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07日 03版)

        中国的减贫行动是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最显著标志。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时间里,使7亿多人口摆脱贫困,占全球减贫人口的70%以上,这是中国对国际人权事业的最大贡献之一。中国在解决自己的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方面,主要的理念和实践是:

     

        第一,在实践中,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把发展作为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的生活总体上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飞跃。

     

        第二,在理念上,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中国根据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始终认为,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人权的实现程度,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因为,生产力水平体现了一定社会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体现了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人权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和保障,离不开该国的物质发展水平。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一个国家有多高的物质条件和科学文化水平,该国的人民就能够享有多大的权利和自由,人权享有和实现的水平总是同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相适应的。这就需要在发展中解决生存问题,进而实现小康。

     

        第三,在具体推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有计划、分阶段、稳扎稳打地解决贫穷问题。以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为例。对于实现脱贫的“主要目标”,“十三五规划”在第三章提出,要使“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为实现这一“主要目标”,“十三五规划”在第十三篇“全力实施脱贫攻坚”中,分章节进行了规划。在第五十六章“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分节就“创新扶贫开发方式”“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等进行了规划;在第五十七章“支持贫困地区加快发展”中,分节就“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落实脱贫工作责任制”等进行了规划;在第五十八章“完善脱贫攻坚支撑体系”中,分节就“强化政策保障”“健全广泛参与机制”“落实脱贫工作责任制”等进行了规划。需要指出的是,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方向、基本要求与实施举措进行的安排,也是国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由国务院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影响力,也是国家制定同期立法规划的基本依据。可以说,这些规划使中国解决贫穷问题有了国家法律性、制度性的保障。

     

        第四,长期以来坚持有重点地解决贫穷问题。中国的重要国情之一是发展的不平衡性。例如,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较之其他地区更为严重和显著。所以,中国对这些地区采取了突出战略和特殊政策。再以“十三五规划”为例,在其第四十章“扶持特殊类型地区发展”中,以第二节“推动民族地区健康发展”进行了规划,其中提出:“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大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加强跨省区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正因为中国在多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都坚持这样的战略和政策,才实现了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分布集中的贵州、云南、青海3省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到1813万人。

     

        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中国规划将在2020年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但是在根绝贫穷和防止返贫方面,还有更多更艰巨的工作要做。当然,只要我们将贫穷视为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始终坚持发展这一永恒的主题,中国就能够为国际人权事业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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