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始终如一地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原则,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权实现之路,形成了独树一帜的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发展路径、发展方法,为解决发展这一世界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经验。
一、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相结合的战略进路。发展权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个人是发展权和发展成果的最终享受者。但是,任何个人都是生活在特定的时空和环境之中的。发展不平衡和发展差距成为制约主体平等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中国发展权的实践克服了单纯个体主义的局限性,在重视个人发展权的同时特别强调将个人置身于特定地理环境和发展样态下进行思考与谋划,采用整体主义的战略进路,为发展权的全面提升供给综合性、均衡性的制度模型。区域开发模式便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经验。30多年以来,中国推进发展和发展权实现的一条主线是从东部到中西部按地理空间渐次开发。在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经济特区制度,率先开发东部沿海地区,使贫穷落后的东部沿海地区焕发了生机,这些地区的人民的发展权得到了有效改善;随后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极大地改善了中西部地区人民的发展权。此外,实施了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环渤海地区、京津冀地区等数十个区域开发战略,以区域为立足点,突破了一个又一个的发展权实践难点。
二、政法规范与行动方案相连接的救济方式。中国积极根据《发展权利宣言》第十条“拟订、通过和实施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的政策、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以实现发展权。在国家政策层面,从邓小平的“发展是硬道理”到江泽民提出“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胡锦涛提出“科学发展观”,再到习近平强调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并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在实践发展权进程中既一脉相承又不断推陈出新,并将科学的发展权理念贯穿到政策和法律规范之中,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形式全方位确立和保障发展权。《宪法》在40处使用了“发展”一词,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成为宪法所保障的最重要人权形式之一。在各部门法中都充分贯彻了这一原则。我国建立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的发展权,仅2015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就达到30亿元。通过实施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数十个专项发展规划与一系列发展项目,将发展权制度、规范与行动、实效连为一体,展现出中国发展权模式的勃勃生机。
三、形式理性和实质公平相统一的价值导向。中国不仅重视机会平等,而且走出单纯强调起点意义上的机会均等这一老路,形成了机会公平与规则公平、权利公平相结合的社会公平这一新思路,为发展权的实践供给了最优价值导向。以减贫为例,不仅致力于保障单个弱势主体的权利,更加注重整体扶贫脱贫,让所有人享有免于贫困的发展权利。从输血式扶贫到造血式扶贫,从粗放式扶贫到精准扶贫,走出了一条为世人瞩目的脱贫致富道路。
四、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相融合的行为模式。权利的主体与主体的权利整合为一体才能实现权利的最大化。中国既强调发展权主体的普遍性,也强调发展权客体的广域性,提出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的发展战略。重视经济发展权,通过30年的建设,使中国从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变成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生活水平直线上升;保障政治发展权,通过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确保全体公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维护社会发展权,格外强调保障民生,重点解决住房、医疗、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公平、就业等关系公民平等发展所必需的基本公共资源与公共产品的公平分配问题;重视文化发展权,在依法促进文化产业化发展的同时,特别重视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让每一个人都能享受文化发展和进步的成果;致力于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权利的落实,尤其是颁布了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有效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发布中国实施联合国2030议程国别方案,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权上取得显著成绩。凡此种种,一再表明中国人民发展权的客体范围之广、领域之众,与主体的融合之深、成效之巨。
(作者系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