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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供暖不达标退费应落实

    作者:陈广江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29日 02版)

        【网言】

     

        多省份明确规定供暖季室温标准需达18℃以上,室温不达标时部分供暖费可退款。一旦出现“供暖不暖”的问题,退还部分取暖费是用户应享有的权利。

     

        但事实上,对退费问题,用热居民一肚子怨气,供热企业也一脸委屈。退费难,究竟难在哪里?虽然各地规定了室温不达标可以退还部分取暖费,但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情况下退费、具体退多少、哪些属免责情况等问题依旧是一笔糊涂账。用户能否保障家里供暖设施的及时检修,供热企业能否提供过硬的服务质量,出现纠纷时如何公平公正解决,如何维护好用户和供热企业双方利益,有待于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和标准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否则,供暖不达标可退费只能成为“纸上权利”。

     

        (原载于光明网 作者:陈广江 摘编:曹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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