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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一审宣判

    原告蒋胜男诉求被驳回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25日 09版)

        本报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殷泓)电视剧《芈月传》近来因其编剧署名权纠纷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焦点。记者从24日在京举行的《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说明会上获悉,《芈月传》原创编剧蒋胜男诉花儿影视公司、王小平侵犯其署名权一案21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蒋胜男的诉讼请求。

        今年7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该案主要有两大争议点,一是电视剧《芈月传》部分海报、片花未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未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是否侵犯蒋胜男的署名权。二是将王小平署名为总编剧、第一编剧的行为是否侵犯蒋胜男的署名权。

        在开庭4个多月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第一个争议点,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解释,为宣传电视剧而制作的海报、片花并非作品本身,不具备全面传达该作品相关信息的功能,其用途类似于广告,需要在有限时间、空间内快速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故海报、片花中通常会载明作品中最精彩、最引人注目的要素,比如强大的演员阵容、著名的导演、出品单位、精彩画面等,而编剧署名显然不构成海报、片花的必备要素。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未对在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作出规定,当事人也未对在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作出约定。同时,影视行业亦不存在在海报、片花上必须为作者署名的行业惯例,而且,花儿影视公司已经在电视剧片头、DVD出版物、部分海报上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客观上足以使公众知悉蒋胜男的作者身份。

        对第二个争议点,法院认为,按照协议约定,蒋胜男同意在电视剧《芈月传》片头中署名为原创编剧,花儿影视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蒋胜男的署名义务。总编剧既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合同的定名词,影视行业不存在有关总编剧署名规则的行业惯例,总编剧与剧本贡献度之间也不存在必然关系。即使为王小平署名总编剧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蒋胜男的感情,使其产生消极的心理感受,但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保护范畴。

        一审法院认定,蒋胜男主张的各项侵权行为均不成立,故其要求花儿影视公司、王小平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故驳回起诉。

        “片花就是为了夺人眼球,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供最有价值的信息,比如大牌明星、著名导演等。法院的公正判决还了创作团队一个公道。”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副会长潘洪业表示。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余飞则表示,该案对影视行业,尤其是编剧行业带来巨大影响。业内有望制定统一的规范性剧本比对方法,以明确和保障编剧及各方的责任和权利,保护编剧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健康、良好的创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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