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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类管理、预算编制和调剂权下放、结转结余资金继续留用等新举措——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怎么管理

    作者:本报记者 晋浩天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25日 05版)

        财政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将实行分类管理,大部分支出科目和金额的预算调剂权将下放到学校。

     

        《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亮点”与突破?项目资金监管该如何加强?对此,记者11月24日专访了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有关负责人。

     

    原有规定滞后于社科研究需要和资金管理实践

     

        问:制订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此举是适应新形势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需要,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需要。

     

        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征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实施“繁荣计划”是财政部、教育部支持我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也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目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人员达63万人,占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五路大军”的80%以上。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也保持在每年4.5亿元的规模。科研资助体系初步建立,其中一般项目每年立项规模在3000项左右,项目和资金的覆盖面、影响力不断扩大。但繁荣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主要依据2006年出台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其中一些规定已滞后于社科研究需要和资金管理实践,高校和科研人员有较大呼声,有必要尽快制订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

     

    充分体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特点和规律

     

        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是一种特殊的精神劳动,在研究者、方法手段、评价标准等方面,与自然科学研究有着明显不同。《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与突破?

     

        答:高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使命。因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要构建学生、学术、学科三位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力求充分体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特点和规律,呈现出多个“亮点”。

     

        一是实行资金分类管理。适应高校科研工作特点,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支出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管理资金,对三类资金的含义、范围、使用方向及支出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

     

        二是建立了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把研究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等;首次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金中设立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的间接成本耗费和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是一种精神劳动的特点,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提取比例最高达30%。

     

        三是下放了预算编制和调剂权限。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大部分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下放到学校,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批准即可。

     

        四是结转结余资金可继续留用。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余资金可以用于成果的出版和宣传转化支出,是充分考虑到学术成果出版难、推广难的现实做出的慎重选择。

     

    构建中央、地方、高校三级联动管理体系

     

        问:“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是用于资助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那么,在配置资金、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我们要构建中央、地方、高校三级联动、简洁高效的管理体系,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编制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等工作。在加强项目预决算审核把关方面,要求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在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使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办法下达,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停拨后续资金。

     

        针对外拨资金监管中的难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

     

        (本报北京11月24日电 本报记者 晋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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