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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厚植互联网发展的法治土壤

    作者:支振锋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25日 06版)

        【光明论坛】

     

        日前,历时两年、经过三次审议的《网络安全法》高票通过,并将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第一部和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将搭建起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大厦的基础平台,并成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公民网络权益的利矛重盾。

     

        中国是互联网大国,截至2016年6月,网民规模达7.1亿。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规模占全球39.5%,预计2018年占比将超过一半。但中国还不是网络强国,而且是遭受互联网攻击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政府、金融机构和基础电信企业是主要攻击对象。2015年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超过12万起。近一年,网民个人因为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总体经济损失约915亿元。

     

        作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一个重要环节,基于清晰的问题导向,《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规则,强调网络产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这为加快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增强全方位全天候网络安全态势的感知能力,实现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为国家和全体公民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祸生不德,福有慎机。”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应用促进技术创新、经济发展的同时,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世界范围内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全球公害。而互联网关键基础设施、CPU、操作系统等核心技术及大部分重要软件与应用都掌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手中,使得信息鸿沟在不同国家间越来越大,众多第三世界国家因不能掌握自己的“命门”而受制于人。

     

        安全与发展、自由与秩序、自主与操纵,始终是互联网发展的主题。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外遭受不公平待遇,而在我国网络安全法起草中,在中国享受了多年“超国民待遇”的一些跨国企业却发起抗议,将正常网络安全规范视为贸易壁垒。欧美发布新的“隐私盾协议”,允许加入协议的企业自由传输数据,但中国被排斥在外,中国数据可以向外流通到欧美,但在欧美经营的中国企业数据却不能传回中国。所以,《网络安全法》专门做了加强国际交流,“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的规定。

     

        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曾提出过颠覆性的“创造性破坏理论”。充满创造与破坏、机遇与风险、创意与挑战的互联网,重新塑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与物之间的生产关系,正是这种充满否定之否定张力现象的辩证体现。“流长则难竭,柢深则难朽。”网络的本质在于互联,信息的价值在于互通。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基础;不能以绝对安全而遏制发展,不能以绝对掌控而排斥交流。“浩渺行无极,扬帆但信风。”《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必将通过厚植互联网发展的法治土壤,促进网信事业的繁荣,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社会大众。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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