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众结合的深层次问题上,承继中华民族传统价值理念,深刻理解个人—家庭—国家一体的价值认同情怀与境界追求十分重要。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充分把握“公”“忠”“孝”传统价值观的时代内涵和相互关系。
中华文化是带着原始氏族文化的遗风进入文明社会的,尧舜禹的禅让和为民尽心竭力的传说为后世所颂扬,“公”的价值理念自那时起就已萌芽。及至春秋战国时期,民族价值观在诸子百家的争鸣中奠基,“公”成为其核心内容。孔子言:“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韩非言:“公私不可不明,法禁不可不审。”《吕氏春秋》言:“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礼记》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儒家将“公”化为道德规范,使之成为个人及社会群体的普遍遵循;法家则通过强力推动,使“公”上升为法律制度,普遍涉及社会管理及民众生活各个领域。在此之后,“公”成为中华民族价值观第一要义,其核心是坚持公众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为上,并以此成为家国一体的重要纽带。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天下为公”一直是民族价值观的最高实现目标,而这一目标被中国共产党人第一次从制度层面彻底实现。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家庭为核心单位构成的。中国传统道德认为,维系家的核心在于“孝”。“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孝是对父母、先祖的爱、养、畏、敬,终极关怀在慎终追远,最高价值追求是对国家、民族的贡献。中国人以家为本的孝文化有其特殊性的方面,即天然与“忠”的实践紧密相连。《礼记》言:“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这充分体现了“孝”的家庭价值观与“忠”的社会价值观的内在合一性。
“忠”的价值观,是由先贤为公、为民的行为实践演化、提炼而形成的。在先秦,“忠”的行为表现主要有“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临患不忘国,忠也”等。汉代以后,中华民族逐渐形成了追求统一、反对分裂的“大一统”意识,形成了家国一体、孝忠合一的国家—家庭—个人价值观体系。东汉马援的《忠经》,提出了天人一体、古今一致的“至理”即忠道,把忠说成是天地间的至理至德,所谓“天之所覆,地之所载,人之所覆,莫大乎忠”。在马援看来,“忠”的核心理念是“至公无私”,价值追求是“一其心之谓矣”。后来的宋明理学诸家,更是将忠孝一体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判断作用推向极致。同时还应看到,中国传统“忠”“孝”价值观立足于等级制的社会纲常伦理,其制度基础是中国传统封建专制体制和宗法家族制度,以致出现了诸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等人身等级性、依附性甚至奴性化的特征,这是我们在现时代必须坚决剔除的传统文化糟粕。
需要指出的是,“忠”“孝”价值观共同构筑了中国人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特别是在民族存亡之际,更是表现为“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的爱国主义传统。更为本质的是,这种为国尽忠的责任奉献与在家尽孝的道德实践在价值实现上是一致的,在全社会民众的价值认定、家族的价值认定以及个人的价值认定上是合一的。当全民族将为国尽忠作为自觉追求及内外合一的价值肯定时,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就成为民族精神的必然追求,成为民族永恒的精神信仰。与此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忠”与“孝”也会出现孰先孰后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要义就在于“公”,即在私利与公利、家庭与国家、个人与群体发生冲突时,能够舍小我而就大我,舍私利而就公义。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以及实现共同富裕。“忠”的核心不再具有任何人身依附及等级属性,而是一种将责任和义务合为一体的伦理、社会、职业的担当感和投入感的要求,其含义包括对国家、民族、人民的忠,这种忠的情感内化及升华就是爱国主义;对职业的忠,表现为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不懒政渎职,不消极无为,不敷衍塞责,不贪赃枉法;以及对民族精神与个人良知的“忠”。“孝”的核心是一种家风,是一种重要的家庭道德。
今天我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要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尤其注重挖掘“公”“忠”“孝”传统价值观的现代内涵;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家国一体的价值观维系,从个体价值观、家庭价值观和国家价值观等层面入手,实现价值观培育与践行的贯通。为此,要引导家庭孝道实践,发挥家教、家风、家训的现实作用,将长幼有序、尊敬关爱等作为家庭道德培育的重点,培养人们懂得感恩、相互关爱、乐于奉献。建构“孝”与“忠”价值观联系与递进的价值认同与践行体系,通过责任的内化及实践使之相联系,培育公民的敬畏感,并将之升华为积极追求报恩的意识与情怀,实现“孝”与“忠”合一,进而培育追求奉公守法、勤勉做事、有所作为、有所奉献的人,培育家中之孝子、为国为民尽忠之人。总之,要将“公”“忠”“孝”的价值观熔铸在人们的心理意识层面、文化结构层面和价值信念层面,通过家国一体的价值观维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具有正确价值取向的现代公民。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