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简称《方案》)18日正式公布,要求在贫困地区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试点,通过创新集体土地补偿方式,让贫困群众有机会共享资源开发“红利”,走出一条资源开发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的新路子。
改革的受益对象是谁?收益怎么分配?如何调动各方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如何防控可能出现的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在今天举行新闻通气会上回应了相关问题。
精准扶贫,优先分配防止“截留挪用”
从2016年底至2019年底,我国将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
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在于精准。
在国家发改委地区司副巡视员杨椠看来,此次《方案》的一个重要亮点在于把精准扶贫这个主线贯穿于试点工作的各主要环节,无论是机制设计还是政策安排,都体现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殊考虑和倾斜照顾,确保改革红利精准滴灌到每一个贫困群众身上。
比如,结合我国贫困人口区域分布特点,《方案》将试点范围确定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优先考虑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的贫困县;同时明确要求,试点项目征地及影响范围内的原住居民,应包括一定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源头上确保贫困人口能参与到改革试点中来;《方案》还要求,在制定试点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时,应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享有优先分配权益,并保证其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被截留、挪用、扣减。
盘活土地,改变“守着金山讨饭吃”
贫困地区大多水电矿产资源富集,资源开发项目较多,但受现有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影响,资源开发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贫困人口脱贫的带动作用十分有限。不少地方反映,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征占用了土地、搬走了居民、带走了利润,可当地政府和原住居民却难以分享到资源开发收益,“守着金山讨饭吃”。有的开发项目破坏了青山绿水,而把生态恢复的负担留给当地。
对此,杨椠指出,这次改革试点主要以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占用集体土地的经济补偿为切入点,将土地补偿费折股量化,设立集体股权,并按股权比例逐年分配项目收益。这种方式就激活了沉睡的土地资源,通过资源、资金、农民向资产、股金、股东的转变,让原住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口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使资源开发项目与贫困人口增收实现有机结合。
入股分红,真正让贫困群众得实惠
如何让占用集体土地补偿收益直接惠及原住居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此次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为此,《方案》建立了流向清晰的全过程收益传导机制。在入股资产选择上,《方案》将其限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由此形成的集体股权参与项目收益分红。“尤其,在收益分配和收益保障上,体现了对贫困群众的倾斜。”杨椠指出,《方案》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行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时,应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对集体股权收益享有优先分配权益,享受特殊的倾斜和支持。在收益保障上,《方案》明确要探索建立集体股权保障收益制度,确保原住居民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均能获得一定水平的收益。
“这个过程,要遵循群众自愿的原则,充分保障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杨椠强调。
此次《方案》未对土地补偿方式作强制性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既可以选择集体股权分红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其他现行的补偿方式。此外,在入股比例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既可以选择土地补偿费全额入股,也可以选择部分入股。
强化跟踪,突出生态环境的“刚性约束”
2020年,我国将实现农村7000万贫困人口脱贫、所有重点县全部减贫摘帽的目标。如何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到扶贫工作全程,需要各项制度的协调配套。
“在生态方面,《方案》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避免因开展试点工作而破坏生态环境,突出保护生态环境的刚性约束。”杨椠说。
此外,在补偿和安置方式上,《方案》要求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自主选择权利,在源头上降低了试点工作的风险。在项目运行方式上,《方案》要求采取封闭运行,避免因土地补偿标准不一、盲目攀比等因素引起的社会风险。
(本报北京10月18日电 本报记者 冯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