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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28日 星期三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办法征求意见

    销售者收到退回品七日内应返还价款

    作者:本报记者 陈晨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28日 01版)

        本报北京9月27日电(记者陈晨)国家工商总局27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此次公布的办法明确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同时明确了三种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是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二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是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办法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办法还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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