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6日电(记者陈海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26日在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主办的“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宣贯一周年高峰论坛”上透露,截至目前,我国仅有内蒙古、陕西、广东、河北、江苏、湖北、青海7个省区出台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地方性管理法规,还有24个省区市,尚未按照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出台食品“三小”的地方法规。
“三小”食品一直以来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重大隐患。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