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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27日 星期二

    引导被执行人诚信履行义务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27日 04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包含具体措施多达100余项。就《意见》发布,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

     

        记者:此次发布《意见》的背景是什么?对于跨部门联合打击“老赖”有何意义?

     

        肖建国:《意见》的发布,为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起源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通过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失信信息的方式,警示失信被执行人的潜在交易对象谨慎交易,以及降低失信被执行人名誉或商誉的方式,迫使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过,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为追逐逃避执行所带来的物质利益,可能选择放弃维护名誉或商誉,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失信情形未必能对所有失信被执行人奏效。为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逐渐与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资格限制等措施相结合,形成强有力的信用监督、警示、惩戒机制。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可以由法院系统自行推行,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则需要其他部门以及特殊企事业单位的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法对其他部门提出刚性要求,而跨部门联合发文的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较高,《意见》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在我国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扫除了不同部门之间可能存在的隔阂,为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了最高政策依据,也为将来细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立法埋下伏笔。

     

        记者:在你看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功能定位是什么?

     

        肖建国:《意见》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为主要目标,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以联合惩戒为核心。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执行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提前告知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风险,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进行警示,这属于特殊警示。其他“老赖”因感受在本案信用惩戒机制的威慑而主动履行义务或者配合法院强制执行的,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警示功能。

     

        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政府支持或补贴、准入资格、任职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既是监督其诚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是对其失信行为的惩罚。相对于普通失信情形而言,被执行人失信对社会诚信建设造成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严厉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有助于引导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积极作用。

     

        记者: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实质是什么?在实施中如何防止出现被滥用的情形?

     

        肖建国:实际上,警示、监督、惩罚、引导均在于促使被执行人诚信地履行义务,故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实质是,通过各种限制迫使具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很大意义上属于间接执行措施的范畴。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涉及对被执行人自由的限制,为防止这种间接执行措施被滥用,只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才可以被适用信用惩戒措施。

     

        不同被执行人的具体状况不同,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也应当有所区别,如果盲目地剥夺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虽然有助于迫使其在主观上产生尽快履行义务的动力,但可能在客观上使其陷入经营困境而丧失履行能力。因此,只要不危及交易安全,可以根据预先设定的详细标准,结合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信用惩戒措施。尽管多数信用惩戒措施的决定权在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但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对采取何种信用惩戒措施提出具体建议,并可以逐级通过上级人民法院商请该部门或单位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以督促妥善履行信用惩戒职责。同时,可以考虑授权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建立申请执行人向该部门或单位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寻求行政监督的制度。

     

        (本报记者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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