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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08日 星期四

    建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势在必行

    作者:廖海金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08日 02版)

        【光明时评】

     

        据媒体报道,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进一步推动学校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北京市要求大中小学今年起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这意味着,北京学校的校长除了要抓行政和教育,还要对校内包括食堂在内的食品安全负责。

     

        校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政策要求和实践基础。就法律规定来说,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责任体系,尤其是行政首长的“第一责任人责任”,有着明确且具体的要求;于政策要求而言,今年6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学校要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

     

        从实践来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在山东、陕西、江西等地早已实行。校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并非北京首创。

     

        学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乃至社会的稳定,不可有丝毫的闪失和懈怠。从一些地方屡屡爆出的校园食品安全事件看,其背后都存在着责任不清、管理乏力、尽责缺位等问题。强化校内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建立“校长负责制”有着必要性和紧迫性。

     

        进一步说,作为一校之长,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无疑是校长的两大主要职责,而校园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从严格意义上说也应当归于行政管理之中。实行校园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列出来,其意义不可小觑:一来显示出对校园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二来进一步明确了校园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

     

        必须承认,强调校内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并不是让校长唱独角戏,形成举全校之力和全天候监管的食品安全氛围与管理机制,才是校长负责制所要发挥的效力。这就要求在校长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框架下,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完善制度措施,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让工作有抓手,使权责能一致。

     

        需要强调的是,为避免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流于形式,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因未落实主体责任或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不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严肃问责。可以预见,随着这一制度得到全面有效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状况将会得到明显改善。

     

        (廖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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