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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08日 星期四

    黑水城契约:我国古代契约的重要组成

    作者:杜建录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08日 16版)

        【专家视点】

     

        我国契约传统源远流长。从进入阶级社会之初到民国时期,约有4000多年的历史,其间产生的契约不计其数,绝大部分毁于社会动荡、人口迁徙和自然灾害,有专家曾估计,保留下来的只有十万件左右。但从近年对徽州文书、清水江文书、宁波文书、福建文书以及太行山文书的发现整理情况来看,远远不止这个数字。这些契约文书的产生时间以明清和民国居多,元代以前较少。长期以来,学界研究的重点集中在居延汉代契约、新疆魏唐契约、敦煌唐宋契约以及包括徽州文书为代表的明清到民国契约,对辽宋夏金元契约关注较少。

     

        上世纪初,我国内蒙古额济纳旗黑水古城出土的黑水城文献约有一万多个编号,有的编号是一件,有的编号是多件乃至十多件,包括西夏文、汉文以及其他民族文字文献,主要收藏在俄、中、英等国。这些文献除大量佛经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社会文书,已发现的俄藏西夏文社会文书就有1500件之多,其中契约多达500余件,包括卖地、租地、卖畜、雇畜、贷粮、贷钱、借物、典工、卖人口等。俄藏黑水城汉文契约比较重要的有《西夏光定十二年李春狗等扑买饼房契》《西夏天庆年间裴松寿处典麦契》《西夏天盛十五年王受贷钱契》等。英国收藏的黑水城汉文契约以《西夏天庆年裴松寿典当文契》最为著名。

     

        中国藏黑水城文书主要是1983年至1984年黑水城考古发掘中出土的,其中契约全部是元代文书,最早为元成宗大德二年(1298),最晚至北元昭宗宣光元年(1371),前后跨度达73年之久。有借粮契、借钱契、租赁契、雇佣契、买卖契、合伙契、揽脚契、婚书、收付契等,总共67件,其中借贷契约46件(借粮契20件,借钱契6件,借物契2件和残屑18件)。

     

        黑水城出土的夏、元契约在继承前代传统的同时,自身也在发展变化中,即元代契约的内容、格式和西夏多有不同。

     

        种类有所不同。借贷契(贷粮、贷物、贷钱)、买卖契(卖地、卖畜、卖人口)、租赁契(租地、租房)两个朝代均有,雇身契、合伙契、揽脚契、合同婚书、收付契只在元代契约文书中出现。同是租赁契,夏、元两代也有很大区别,西夏租田地契量非常大,元代只有一件,西夏的租赁饼房契是有“竞标”的扑买,而元代的租房契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出租,这反映了西夏和同时期的宋朝一样,封建租佃制得以发展;而蒙古族入主北方后,推行农奴制和屯田制,限制了封建租佃制的发展。合伙契和揽脚契是黑水城元代契约的特色,西夏黑水地区有“脚户”“脚家”存在,他们在“揽脚”过程中是否签订契约,有待资料的进一步发掘。

     

        年款位置与纪年方式有所变化。黑水城出土的西夏契约与敦煌吐鲁番所出唐宋契约、元代高昌等地所出回鹘文契约类似,均将订立时间放在契约的开头;与之相反,徽州文契自南宋以来就将立契时间书写于契约尾部。到了元代,亦集乃路契约开始将立契时间置于契约尾部,改变了西夏时期黑水地区将立契时间放在开头的格式。

     

        至于纪年,西夏契约有三种方式:一种是西夏汉文契约中常见的年号纪年,即“年号+年代”,如英藏和俄藏裴松寿处典麦契中的“天庆十一年”年款,李春狗扑买饼房契中的“光定十二年”年款,这或许和两件契约的收纳人裴松寿和王元受均为汉人有关;另一种是西夏文契约中普遍使用的年号纪年与干支纪年并用,即“年号+干支(天干、地支)+年代”,如“天盛癸未十五年”,这是正规的纪年法,有时也省作“年号+干支(天干、地支)”,如“乾祐壬辰年”;另有年号纪年与属相纪年并用,即“年号+属相”,如“天庆虎年”“光定兔年”。公元五到九世纪的敦煌吐鲁番出土契约,唐朝统治时期用年号纪年,吐蕃统治时期则采用属相纪年。党项人与吐蕃有着密切的文化联系,用属相纪年也许受吐蕃影响。《宋史·吐蕃传》记载刘涣出使吐蕃,唃厮啰“道旧事则数十二辰属,曰兔年如此,马年如此”。不过,西夏文契约在使用属相纪年时,通常在与年号纪年并用,形成“年号+属相”,使契约的签订年代更加精确。进入元朝后,这种纪年方式被沿用了下来。

     

        契内人物称谓和专有名词趋于统一。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五代时期契约内相关人物的称谓名目繁多,以借贷契约中债务人称谓为例,即有负钱人、贷麦、贷练、贷钱、贷物、举人、举钱、举练、举麦人、取钱、取麦、取褐人、便人、便豆、便麦、便粟、便种子豆麦、便麦粟人、便麦僧、欠物人、还绢人等23种之多。西夏时期的契约中,相关人物称谓的种类相比起唐五代时期有所减少,如“立契约者”“还谷者”“借者”等,到元代,亦集乃路粮食借贷契约债务人的称谓大部分是“立借麦文字人”。

     

        从西夏到元朝,契内的专有名词同样也随着称谓的规范而逐渐统一。仍以借贷契约中的粮食称谓为例,西夏文契约中所借粮食主要是麦和杂,麦即细粮小麦,杂指大麦、糜、谷等杂粮。也许是为了防止在借出和还贷时因粮食种类记载不清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元代亦集乃路契约中不再使用“杂”的概念,无论小麦、大麦、糜子还是加工成的米,都在契纸上写得一清二楚。

     

        增加契约关系发生的缘由。唐、五代时期的敦煌契约经常会写明其缘由,如“欠少匹帛”“缺钱支纳”“无粮用”等。西夏时期的契约一般不书写契约关系发生的缘由,贷粮食当然是缺少粮食,书写借贷理由似乎成为程序性的赘语。而元代亦集乃路契约多有契约关系发生原因的陈述,诸如“要麦使用”“短少种子”“缺少口粮”“要钱使用”等。显然,黑水城元代契约在发生缘由方面,更接近唐五代时期的敦煌契约。

     

        详细代保人的职责。在借贷和租赁契约中,为保证物主能够收回本利,需要在契约中写明借债人和承租人需要按时归还,如逾期不还,一般会有惩罚措施。西夏契约一般只写明借债人逾期不还债时,“一石罚二石”,没有同借者的连带责任,只有《西夏光定十二年李春狗等扑买饼房契》提到“如本人不迴与不办之时,一面契内有名人当管填还数足,不词”,属于目前所见强调同立契人连带责任的文契。黑水城元代契约继承了唐宋以来“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的原则,写入债务人无力偿还,则由保人代偿的文字,“如本人见在不办,闪趟失走,一面同取代保人替还,无词”。

     

        契文其他内容书写趋于谨慎。黑水城元代契约对关键要素的表述更为谨慎仔细。西夏借贷、租赁、买卖契约中凡涉及粮食交易的一般不描述量器形制,元代借贷契约则在粮食数量前写上大斗、市斗、官斗等量器,以防止粮食借还时因斗的大小不一而引发争执。同时,为便于日后追究或诉讼,元代契约一般都要写明当事人的住址,如“亦集乃路耳卜渠住人”“亦集乃东关住人”“沙立渠住人” “亦集乃路在城住人”“亦集乃路正街住坐”等。

     

        契约尾部署名也有变化。元代契约尾部多为立约一方与官牙人、知见人等第三方署名,另一方通常不署名。敦煌吐鲁番出土南北朝隋唐契约中,部分契约还存在着立约双方均署名的现象,这显然是继承了先秦以来传统的“合同”立契形式。但由于契约多是由债主、雇主收管,用来约束对方,所以钱粮借贷契约的债主、雇用契约的雇主、买卖契约的买主、回聘婚书中的男方人物、收付契的原借人本无必要署名。元代亦集乃路订约双方均署名的只有合伙契一种,反映古老的“合同”立契形式,最终服务于契约的现实作用而逐渐消亡。

     

        契约尾部画押的演化。西夏契约中画押分为画指和符号两种,符号画押是指当事人在自己的名字下画上代表自己的特有符号,画指是在契约中自己的名下或名旁比对手指,在指尖和两节指关节上画上横线。到了元朝,符号画押仍然广泛使用,而很少见到画指。

     

        (杜建录,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整理研究”负责人,宁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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