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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07日 星期三

    企业社会责任不能仅仅写入法律

    作者:盘和林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07日 02版)

        【光明时评】

     

         近日,山东女孩徐玉玉遭遇电信诈骗后猝死一事引发社会关注,虚拟号段诈骗多发的情况再次被推上舆论风口浪尖。有媒体就此事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近日回复称,“基础电信企业不会将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作为其发展客户、提升业绩的途径,但也不排除个别基层电信企业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罔顾社会责任”。

     

        对于个别电信企业罔顾社会责任的现象,工信部目前采取了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等政府规制手段,值得肯定。但笔者认为,强调公司社会责任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劝诫或政府规制的层面,从长远来看,更应积极与国际接轨,探索法律化约束。

     

        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约束是大势所趋。“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利润最大化”,这种观念在我国企业界仍然很有市场。但企业不仅要为股东负责,而且要对雇员、消费者、本地居民、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者负责。尽管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一些发达国家仍然将公司社会责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法律约束已经成为很多国家推进公司社会责任落实的主要手段。

     

        毫无疑问,借助法律手段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无疑是一种极为直接的约束方式。实际上,我国亦将“公司社会责任”纳入了法律调整范畴。《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此法律条款被称之为“社会责任条款”,而且这里的“必须”显然不只是倡导,而是强制约束。

     

        然而,从三聚氰胺事件到百度贴吧事件、魏则西事件,以及近几年一直被关注的电信诈骗,无不警示着我们,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仍普遍存在。在我国,违背“社会责任条款”的事件层出不穷,却鲜有“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案例。这是因为在《公司法》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只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而存在,其内涵、外延、规范、准则及相关细则与制度等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企业及其监管机构在面对社会责任的问题时无所适从。尤其是责任对象、赔偿责任等无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诉讼中难以找到法律依据,给司法审判带来难度。部分企业更是趁机钻法律的漏洞,谋取私利,罔顾社会利益。

     

        显然,违法必究才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终极杀手锏”。仅凭借法条的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司法裁判的功能来增强社会责任条款的约束力,使得公司社会责任从法律条文转向法律实效。而司法裁判功能的实现,就需要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条文具体化、清晰化、详尽化与全面化。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社会责任探索法律化约束必须平衡好公司营利性目标和社会利益。同时,公司社会责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律化约束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探索法律化约束也要避免“法律万能”等不良倾向。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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