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6日电(记者王逸吟 通讯员曾巧艺)因对季羡林生前保存的古今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当庭表示将上诉。
季羡林曾于2001年7月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以上珍贵文物共649件。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5月31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就季承请求返还原物是否于法有据、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赠与协议是否具有公益性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本人都不能撤销。季承作为季羡林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协议。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所以,季承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