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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15日 星期一

    警惕网络影视“三俗”化倾向

    作者:朱传欣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15日 14版)

        【艺坛杂议】

     

        “三俗”,即存在于文艺作品中的庸俗、低俗、媚俗之风。文艺反“三俗”呼吁了多年,传统文艺领域的“三俗”之风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近一段时间以来,“三俗”之风在方兴未艾的网络文艺领域死灰复燃,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些网络影视作品丧失了基本价值判断和艺术品格,沦为“三俗”之列。网络影视“三俗”化倾向,已成为网络环境的污染源和网络症候的病原体之一,对此我们不可熟视无睹。

     

        细数当前网络影视的“三俗”化表征,多集中于渲染黄暴、肆意恶搞、过度炒作几类。有的作品为了吸引眼球,刻意设置与作品的人物塑造和情节演进并无多大关联的大尺度床戏、挑逗性语言,或是细致展示凶杀、暴力的血腥画面;有的作品罔顾科学规律和客观事实,毫无逻辑地上天入地、穿越古今,篡改历史、调笑经典;有的作品不以内容创作为核心,却以宣传营销为紧要,不遗余力地炮制“噱头”哄骗受众;还有些贬损国家形象、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迷信、危害社会公德的作品,直接违反相关法律,构成犯罪。网络影视领域甚至形成一种行业共识:触碰那些传统影视不敢僭越的雷池,作品就能火。不少网络影视作品在这种偏激观念的指导下生产出来,在丧失艺术水准的同时丧失了从业者的职业底线。

     

        网络影视作品的产量大幅增长,有些作品极度热销、拥趸者众,但真正深入人心的却寥寥无几,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随着社会网络化程度的提高,网络文化通过大众传媒介入社会主流文化,俨然成为最活跃的大众文化。而在网络“三俗”化倾向的影响下,一种反传统、反主流、反精英的价值观在“网生代”群体中发酵,可能导致意识形态的紊乱和理想信念的虚无,尤为需要警惕。

     

        网络影视“三俗”化倾向的实质,是以满足大众需求之名、行攫取经济利益之实。与传统文艺不同,网络平台的市场化背景使网络文艺自诞生之日起便以“为市场服务”为主要任务,有些从业者甚至将市场认可看成网络文艺唯一的评价标准。然而,今天的网络文艺市场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混乱无序、野蛮生长,给“三俗”化的泛滥创造了机会。例如,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将影视创作的门槛大大降低,蜂拥而至的低端制作团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网络影视行业人文精神的丧失和艺术边界的崩溃;资本大举进入,其逐利特质胁迫创作者采取一般的商业逻辑对待特殊的精神生产,投资方的功利和创作者的浮躁结伴而行,加速了网络“三俗”化倾向的肆虐蔓延。今天的网络影视市场不像有些人用“多样文化”“受众本位”等幌子标榜的那样,而是在很多方面都有待完善。网络影视行业被这个不成熟的市场所牵制,艺术创作被经济利益所驱使,使主流文化在技术和资本的合谋面前遭遇严峻的考验。

     

        网络影视“三俗”化的成因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社会结构重组、文化格局演变等问题。我们不能将它简单地归因到投资方、平台方、制作方或受众某一端,进而用惯用的道德规训解决问题。网络“三俗”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市场问题,我们应当采取市场手段来求解。一方面,当前有的公共性、公益性的网络文化建设项目缺乏时代感和吸引力,平台形同虚设,作品无人问津,游离于市场之外,作为“三俗”倾向对立面的引导作用无从发挥。我们应大力扶持正确导向的网络影视作品,参与市场竞争,以精品战略培育网络受众的审美水平和媒介素养,寻求网络文艺与主流价值观的共振。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对网络影视作品执行的节目备案制度阳奉阴违,所以必须加快网络文艺领域的立法进程,将网络影视内容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封堵“三俗”作品的负面效应。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文艺也不应是“藏污纳垢”之所。抵制网络影视“三俗”化倾向,关键在于通过制度建设和体制革新规范市场竞争,建设一个清朗有序的网络视听空间,从根本上遏制“三俗”倾向的蔓延。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艺术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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