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专论】
马克思曾提出这样一个重要论断:“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当代中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之中,中国法治发展也正在经历着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治的历史变革过程。这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法治革命,必然有力推动着中国法治文明的成长,呼唤着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和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加以谋划,开启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系统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根本性质、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工作重点和前进方向,形成了作为治国理政思想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法治思想,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重大理论成果,标志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新境界。
一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思想体系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居于引领性地位。中国梦思想内涵丰富,实践指向鲜明,其中亦蕴含着丰厚的法治意义。建设法治中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中国”这一概念,正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革命性进程的时代产物。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第一次鲜明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性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载入党的文献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号召全党全国人民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把“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一项重大任务进行部署安排。作为一个统摄性概念,“建设法治中国”这一重大命题的提出,与实现中国梦这一宏伟奋斗目标内在关联,深刻反映了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道路的历史必然性。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法治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3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由此,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把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看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的东西”,强调这些“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全面依法治国,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不仅如此,全面依法治国,还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之后,坚定向着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前行打下坚实基础。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
二
习近平总书记紧密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实践,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把当代中国法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战略全局加以把握,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方向。
深刻揭示法治与现代化之间的内在联系。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类社会科技、制度、思想、行为各个领域变革发展的多方面进程,它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与法律生活领域的基本面貌。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现代化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这充分表明,法治问题是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法治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当代中国,实现国家现代化,必须推进法治现代化。
着力阐发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进程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只有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一治国理政方略中加以把握,认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措施,才能为回应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变革的严峻挑战提供制度化方案,进而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深入分析法治发展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依托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以现代法治为基本依托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向法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历史性转变的过程。它所反映的,是我们这个时代从法律思想到法律制度、从法律行为到法律实践的多方面进程的变革取向。国家治理现代化总是与现代法治相联系而存在,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才能实现真正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精辟论述新发展理念对于中国法治发展的战略引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体现了对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鲜明表达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我国发展规律的崭新认识,也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提出全新要求。一定的发展理念决定着法治实践的思路、方向和工作重点,对法治发展进程起着不可或缺的指引作用。把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到法治领域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坚持运用新发展理念引领法治发展进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一项重大时代议程。在此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通过改革和法治推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分析新发展理念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法治领域遇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三
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国情,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统筹谋划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思路,科学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坚持独立自主法治发展道路,坚定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形成了一个严整科学的法治逻辑系统,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强大生命力。
悉心谋划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开创性的伟大事业,涉及党的建设、国家发展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从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思想出发,精心描绘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蓝图。一是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他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称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强调“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二是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要“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这充分表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总体观和协调发展观。三是确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突出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要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为深入实施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庞大的系统工程指明了方向。
坚定不移推进法治改革。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与法治改革处在同一个历史进程之中,法治改革成为推动法治发展的强大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改革面临全新境况和重大战略机遇,在此过程中,切实注重法治领域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显得尤为重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强法治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推出了180多项法治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确立了全面推进法治改革的行动方案。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领域改革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在加强法治改革方案顶层设计的同时,遵循法治发展客观规律,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法治改革。对于一些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局的重大法治改革举措,采取试点探索、投石问路的方法,先行试点,稳妥审慎地把法治改革引向深入。尤为重要的是,把法治改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之中,充分发挥立法对于法治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彰显法治改革的法治精神。
坚持独立自主的法治发展准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中国的法治发展是中国人在本国的历史条件下所展开的一场法治变革运动,移植国际规则和域外法律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国情条件,将整合国际规则与弘扬固有传统结合起来,保持法治发展浓厚的民族风格。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要着眼国家现代化全局,努力掌握法治发展自主权,“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努力为完善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更加自主地参与全球性行动,推动全球性法律重构进程,坚定走出一条自主型的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公丕祥,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