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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06日 星期六

    “七日无理由退货”不适用情况明确

    作者:本报记者 陈晨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06日 02版)

        本报北京8月5日电(记者陈晨)国家工商总局5日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但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和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意见稿还对经营者不得免除的赔偿责任、不得进行的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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