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摘编】
郑彧在《学术月刊》2016年第6期撰文指出,民法以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和交易的公平性为逻辑出发点,民法思维看重单个交易对于双方主体实体性的公平或平等,较少考量整体交易机制或交易习惯的机理、背景与要求,其特征是通过寻求个体的绝对公平实现社会的整体公平;而商法却是以整个商业社会的整体交易规则为保护对象,它重视保护已达成的交易对于其他交易或者当事人的影响,强调交易本身的效率、迅捷和安全,由此衍生出商法思维的逻辑基础是基于整个交易机制效率的前提下考虑个体的公平,其特征是通过寻求商业社会的整体公平来实现个体的相对公平。商法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其在商业活动纠纷认定与解决机制上应有区别于民法的方式与路径,具有自身独立的思维。就未来的商法理论研究而言,商法学者应摆脱“商法独立性”或者“商法典必要性”的局限,通过对实践中与众不同但又亟须解决的商事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比较,突出商法和民法思维的差异性,帮助立法者、司法工作者正确认识商法存在的意义和其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