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布《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其中明确,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但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情形的,构成刑法第32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偷越国(边)境罪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两部司法解释根据我国相关国内法,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上司法管辖权,涵盖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司法解释明确,我国管辖海域,不仅包括内水、领海,还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也适用此司法解释。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还对无证捕捞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涉渔“三无”船舶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作了明确,为我国海上渔业执法提供了司法保障。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不支持无证捕捞者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造成的收入损失,引导渔民合法经营;对域外行政执法证据的采信标准作出规定,促进海洋事务司法协助和国际合作。《规定》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