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观国际社会,大国对于国际法作用的认知,往往并不局限于法律规范本身,而是将之置于国际关系这一更为宽宏深远的背景之中。而反观国际法学,分析实证主义(即主张只对国际法进行从概念到逻辑的“纯法律分析”)的传统则更为沉重。理论与实际的脱节,使得人们对国际法的理解,往往并不符合其在国际社会中的本意。只有引入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的方法,厘清国际关系中权力、利益等基本要素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才能准确定位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争端解决是检验国际法效用最为直接的一种方法,国际法与权力、利益之间的关系可从中窥得真义。早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学者即把国际争端分为政治性争端与法律性争端。政治性争端因其解决的结果关涉当事国及有利害关系第三方尤其是大国的核心利益,其只能通过有弹性的外交谈判方式解决,以力求获得相对平衡的争端解决结果。如果执意采用非输即赢的国际司法或国际仲裁方式解决,核心利益遭受危险或自身权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国家断然不会接受,司法裁判或仲裁裁决不但起不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反而会导致国际争端的激化。只有那些法律性争端,因不触及当事国及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核心利益,才适合交由法官或仲裁员裁判。纵然败诉,利益和权力致损,也在不利方可接受的限度之内,国际司法判决或国际仲裁裁决才有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哪怕是那些整体上属于“法律性”的争端,其中一些争点可能也具有“政治性”。就这些政治性争点,法官和仲裁员仍需保持司法克制,最优选择是通过技术性解释,力求管辖回避;即便不得不予以管辖,也得审慎裁判,顾及各方核心利益。一个“和稀泥”的国际裁判,在法律上或许是一个坏的裁判,但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则可能是一个好的裁判。例如,1999年WTO受理的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案就被视为一个政治性争端。尽管该案专家组的裁决在法律推理上“存有缺陷”,但的确具有“政治上的高超性”,裁决做出之后,美国和欧盟均声称己方胜诉,客观上避免了一场国际经贸领域的政治危机。
可见,区分政治性争端与法律性争端,聚焦的正是国际法与权力、利益之间关系的真谛。对于国际争端的解决,裁判者不能僭越国际关系中权力与利益之要素对国际法效用所做的定界,这些裁判者不但是法官或仲裁员,而且应当是“政治家”,他们不能沦为罔顾国际关系现实的“法律的囚徒”。而若固执于单一的分析实证主义的惯有逻辑,政治性争端与法律性争端必然产生错位,盲从刚性的国际司法或国际仲裁方式裁断政治性争端,对一方“毫不手软”,其结果貌似痛快淋漓,却不利于国际争端的有效平定和解决。
例如,2008年科索沃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塞尔维亚试图通过法律手段制止科索沃的独立行为,请求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因该案事关民族分离问题,在国际社会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且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法律影响力不可低估。鉴于此,国际法院不得不“小心求证”,其咨询意见只是表明科索沃独立“不违反”国际法,而没有明确认定此举“符合”国际法。国际法院公布的咨询意见出乎塞尔维亚意料,于其不利。纵使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没有强制力,但该案因关乎塞尔维亚的核心利益,在国际法院作出咨询意见后,塞尔维亚表示绝不接受科索沃独立,并认为该案仍应“留给联合国大会以得出政治结论”。对于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俄罗斯认为,该咨询意见并未为科索沃独立提供法律背书;美国及欧洲主要国家虽然支持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但都表示,这只是一个个例,不具有示范意义。从该案事后各方的反应中,足见国际社会对以司法方式介入政治性争端之结果所持的审慎态度。
需要明确的是,国际法虽非万能,但绝非无用。凡有国际法之处,必有其用武之地。如上所述,遑论对法律性争端的处断国际法就是标尺,即便是对政治性争端或政治性争点的处理,其虽主要是相关国家权力与利益角逐的场域,而此时国际法尽管只是配角,但仍扮演着一个必不可少的角色。亦即,国际法可以作为外交斗争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一种可使权力增效的添加剂。对此,国际法学“权力政治学派”的缔造者、美国国际关系学家汉斯·摩根索早就说过:“其行使能够赢得道德或法律认可的权力比相应的非正当权力可能更有效。换言之,正当权力比同等的非正当权力更能影响权力对象的意志。基于自卫或以联合国的名义,能够比通过‘侵略’或违反国际法更为成功地行使权力。”这就道出了当年美国虽具有足够实力发动第二次海湾战争,仍然还要事先谋求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为自己使用武力披上合法外衣之用意。
总之,在中国的国际法研究中引入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的方法,意在反对传统国际法分析实证主义方法的“唯我独尊”,为审视国际法打开另一扇窗户,使之具有更加全面的视野,不因忽视权力、利益等国际关系要素对国际法划下的边界,误判国际法的效用,而并非贬损分析实证主义方法本身。基于此,我们既要重视汲取国际关系学科的有益方法资源,又不能弱化对国际法的规范性研究,进而在学科交叉的开阔视野中,培养大量深谙国际关系、熟稔法理法条的具有极高国际法素养的人才,在国际交往中有效运用国际法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稳定。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