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1日电(记者王逸吟)根据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和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据悉,“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Talpa公司授权下,第1至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间制作播出。根据Talpa公司的授权,自2016年1月28日起,唐德公司取得独占且唯一的授权,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