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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10日 星期五

    区别对待 实现最合理利用

    作者:黄洋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10日 05版)

        【文物修法大家谈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最重大变化就是强调了文物利用的地位。《送审稿》第一条就明确表述制定本法是为了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利用。“规范文物利用”是新增加的表述,而且顺序在文物保护之后,位列第二。随后还设立“合理利用”专章,规定文物如何利用。应该说,《送审稿》对文物利用给予了充分突出,但表述不够明细。

     

        比如,对于不可移动文物,《送审稿》第七十四条对“已建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或者辟为考古遗址公园等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要求“注意不能过度开发,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此处表述就不明确:什么是企业资产?什么情况算是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是否能够等同于市场化商业经营?

     

        《送审稿》第七十二条说,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等级、保存状况,制定文物利用规范,并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体现文物利用规范的要求。可见,目前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如何合理利用,找准保护和利用之平衡点的关键在于制定“文物利用规范”。

     

        截至2015年,我国文物保护行业发布的国家标准已达15项,其中《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服务规范》(GB/T 22528-2008)与文物利用的关系最为密切。该规范所说的“开放服务”主要是指“展示”。而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中,利用也仅局限于“展示”。可见,现有的规范对文物利用的理解较为死板,把利用等同于展示,没有对文物进行细分,也没有对利用方式进行细分。因而我建议,《送审稿》要添加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型加以细分的表述,如考古遗址建考古遗址公园,古建筑的利用可以更加多样化,等等。

     

        对于可移动文物,《送审稿》仅是简单地以是否收藏于博物馆为标准划分,也细化不够。如博物馆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可分为库房收藏文物和展厅展出文物。而就文物而言,也有文物本体和文物信息之分。对于库房内的文物,可以通过开放库房、观众借阅查询等方式提高利用率;对于展厅的文物,要充分展示文物内涵、设计教育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地利用文物的各种信息。而且不仅利用文物本体,更为关键的是要充分利用文物的数字化信息。无论如何,合理利用的关键是要提高“藏品利用率”,这也应该是评估博物馆是否有效为大众服务的重要指标。《送审稿》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档案数据库;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档案数据库。目前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接近尾声,接下来的重点问题就是我们如何充分利用文物信息。

     

        而对于非博物馆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利用,《送审稿》规定,利用所收藏的文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但其中并未说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具体包含什么,语意不明。

     

        总之,《送审稿》只是整体方向把握,要想确切执行,还盼望文物部门早日出台更加详细的“指导意见”“文物利用规范”“文物利用的前中后评估细则”等文件,细分文物,区别对待,以便最优化合理利用。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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