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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02日 星期四

    监督导师职权需多方联动

    作者:嘉彦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02日 02版)

        【光明时评】

     

        近日,一则研二学生在事故中不幸遇难的消息在网上广为流传。据媒体报道,5月23日,上海一家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中包括华东理工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2014级研究生李鹏。据悉,李鹏的导师张建雨持有事发工厂的股份,李鹏的家人及同学质疑张建雨涉嫌安排李鹏进行中试放大实验,爆炸或因突然加大化学制剂配量导致。目前,张建雨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学校正在配合调查。

     

        一声爆炸,在带走李鹏年轻生命的同时,也以偶发事故的方式将“研究生导师老板化”的暗疮再度呈现在公众面前。人们无法理解的是,在本该以学术为重的高校生态中,导师与学生的关系为什么会滋生出如此多的乱象?而学生的权益又为什么如此孱弱?

     

        我国高校研究生培养所推行的“导师负责制”明确规定,从研究生确定导师的那一刻起,导师就对研究生未来学习生活负有不可推卸的指导责任。从制度设计的初衷看,此举的出发点是可行且具有诸多善意目的的。但不可忽视的是,“导师负责制”在给导师施加无限责任的同时,也给了他们无限的权力,研究生学什么、能不能发论文、能不能顺利毕业,基本上都是导师说了算。这导致一些导师完全把学生当成自己雇佣的工人,学生在项目完成、利益争夺上充当着免费劳动力的角色。很多时候,学生只能默默地忍受着导师的硬性安排,承受着那些不该由自己去承担的科研压力。

     

        更为尴尬的是,在研究生导师的“老板”地位被不断巩固的现实语境中,很多高校并没有对此保持足够警惕,这方面的防范制度要么一片空白,要么停留在纸上。毋庸置疑,要根除这种乱象,对于老师来讲,首先应该端正的便是自己的治学态度。如果一个老师连起码的传道授业解惑职业底线都不去坚守,连最基本的育人责任都要忘记,我们又怎能期待这样的老师带出高素质的学生。

     

        然而,光是教师有合格的治学态度还远远不够,我们对“导师负责制”也应该有足够的反思。于常识而言,导师和学生都是成年人,二者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彼此遵循的原则也应该是公平的,导师对学生既没有无限的责任,也不该具有无限的权力。事实上,只有将研究生导师们从这一制度的死结中解放出来,其手中的权力才可能被约束,他们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才可能回归正常。

     

        除此之外,对导师日常行为的管理也应该有成熟的制度。以此次爆炸事故来讲,学校其实早就出台了规定,严禁导师作为法人开办公司,但规定并不是免责条款,有规定却不执行是另一种默许和纵容。因此,对于高校来讲,当务之急不仅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更是要在这套制度的基础上,综合利用高校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将教师的考核与监督落到实处,让那些非法在外兼职或开公司的老师都受到应有的处理。

     

        概而言之,要想让导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回归正常,要想将导师的权力控制在正常的范围内,各方必须要联动起来,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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