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去年4月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施行。被称为新版本的旅游“黑名单”有哪些新变化?其对治理旅游市场乱象的约束力如何?
范围从“游客”扩展到“旅游从业者”
此次新发布的《办法》最大的变化,是适用范围由原来的仅针对游客扩展到了旅游从业人员。
根据《办法》,旅游从业人员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不文明行为有五类,包括: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侮辱、殴打、胁迫游客;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全国旅游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韩玉灵指出,这体现了对“不文明行为”的概念界定上的变化。从近年来曝光的负面报道来看,破坏旅游环境的不文明现象不仅局限于游客,导游诱导或强迫购物的现象十分常见,甚至还发生过导游辱骂、殴打游客的事件,因此从管理角度来讲,改善旅游环境,需要对不同人群一视同仁。
“旅游从业人员的言行举止对旅游者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规范旅游从业者的行为将有助于提升旅游者的整体文明素养。”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质检合规部总监李广表示,旅游从业者从事的旅游经营活动直接决定了旅游者是否可以获得文明旅游、安全旅游的条件,因此将其纳入约束范围十分必要。
让各类旅游“顽疾”无所遁形
我国旅游业已进入高速增长的黄金时期。一方面,我国已成为世界最重要的旅游消费市场;另一方面,一些旅游不文明、管理缺失等乱象成为发展路上不可忽视的“顽疾”。
在过去的一年中,共有17名游客被列入“不文明行为记录”中,其中包括几起游客在机场、航班上闹事,攀登雕塑拍照等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自去年10月起,国家旅游局先后公布了多批“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各地的不法旅行社以及违规的旅游从业人员上榜,并查处了多起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
专家表示,此次《办法》吸收借鉴了过去积累的经验,将已有记录统一在一份“名单”中,并完善了细则和程序,让各类“顽疾”都无所遁形。“本次发布的《办法》,从适用范围、行为内容、记录程序、信息保存期限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调整。”李广介绍道。
韩玉灵指出,一年的实践,对经常出现的不良行为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在已有基础上制定的《办法》可以更准确、更规范、更有针对性。
记者注意到,《办法》增加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程序,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企业、旅游者代表组成,在“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需通过多个主要事项的评审。此外,《办法》还对信息保存期限做了细分,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期限定为1年至5年,根据不文明行为的危害程度将期限划分为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相比之前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黑名单”如何化为实在的约束力
此前,对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力度问题争议不断,一些评价认为其“没有牙齿”,起不到对不文明游客的震慑作用,不少被列入“黑名单”的游客觉得无关痛痒,对生活、出行的影响不大。此次新发布的《办法》是否仍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在李广看来,针对公民的处罚措施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措施,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定,且应有严格的立法程序要求。而目前发布的《办法》的文件性质决定了其内容不能有惩罚性质的规定,因此其更多的是起到监管旅游市场秩序的作用。
“这就需要今后完善配套措施,完善相关法律。”韩玉灵表示,对于某些恶劣的、产生较大危害的所谓不文明行为,实际上已经到了需要追究违法责任的程度,因此下一步,应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多管齐下,让不文明者付出“疼痛”的成本,才能形成更强的约束力。
此外,韩玉灵还提出,旅游地的相关企业可以加强与“黑名单”之间的互动,例如对于列入“黑名单”的游客,景区可以进行限制或拒绝,对于列入“黑名单”的旅游从业者可予以相应的处罚,通过多方努力使这一规定不至于成为一纸空谈。
(本报记者 鲁元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