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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25日 星期三

    制止校园欺凌,法律不能缺位

    作者:本报记者 李玉兰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25日 05版)
    新华社发

        5月21日,有媒体曝出,海南省琼海市长坡中学3天发生两起校园欺凌事件,8名学生被处分。

     

        相对于此前的许多案例,这两起事件似乎并没有那么“严重”,所以关于处理结果的报道中,并没有出现法律的身影。

     

        据权威媒体的一组舆论监测数据显示,治理校园暴力,认为“要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法律干预”的公众意见占比最多。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并不是没有,但在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理结果中,法律却屡屡缺位。

     

        那么,在过往发生的事件中,法律缺位缺在哪里?在全社会重视的同时,我们又忽略了什么?

     

        校园欺凌不是新出现的情况,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只关注情况严重的恶性事件,而忽略了每天都有可能发生的“小恶”

     

        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通过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事件就有43起,发生地包括北京、上海、广西、海南等。

     

        据了解,校园暴力从小学到高中均有涉及,75%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占42.5%。施暴者是女生的比例很高、初中以上学生的欺凌行为明显团体化成为新的特点。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不禁让人怀疑,是不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存在薄弱或者缺失的情况?

     

        “法律是有的,但是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发生在校园里面的攻击、伤害行为没有充分认识到其危害性,对一些案例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款去处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家咨询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皮艺军说。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刑法教研室主任袁林说:“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从宽处罚的政策。基于此,对未成年人犯罪较轻的往往没有予以刑事处分。同时,由于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主要是中小学生,年龄从7岁到18岁,其中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多,加之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政策,予以刑事处罚的就相对少些,据报道,校园暴力事件中只有不到三成涉事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而不纵容并没有错,但是这种宽容如果没有辅以相应的矫正措施,往往就发展为一种纵容。

     

        皮艺军说:“我们的主要问题是许多情节轻微的校园欺凌没有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案例不处理,就会给学生一个错觉,他就觉得这样做是没问题的,欺凌就会继续发展。”

     

        “我主张对校园欺凌零容忍。”皮艺军说,“要重视同学之间攻击行为的危害性,轻微的事件不可随意放过。”

     

        法律干预校园欺凌案件时,人们往往关注施害者是未成年人,他们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但同时,忽略了受害者的权益保护

     

        我国对校园欺凌案都是如何处理的,和国外有哪些不同?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学专家洪道德教授对媒体表示,在我国大多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最终的量刑,主要是以被害人的伤残程度来确定。而在美国,法院在量刑时,会更加偏重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也就是被害人可能伤得很轻,但被告人因为主观恶性大而获重判。

     

        “虽然目前没有实证研究数据表明我国校园欺凌案件越来越多,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施暴者的主观恶性越来越强,比如打人还把过程录下来上传到网络。”皮艺军说。

     

        袁林说:“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确实存在一定的误区,一是注重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忽视了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即未成年人保护双向保护原则贯彻存在偏差;二是刑事处罚之外的其他处罚与教育措施相对缺失,导致对未成年人教育处罚不力形成‘纵容’的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重伤或致人死亡、抢劫、强奸等,构成犯罪的,处罚也相当严厉,最低是3年有期徒刑,最重可处以无期徒刑。

     

        “因刑法规定侮辱、轻伤害等暴力行为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即使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轻伤害、侮辱等行为且已经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因属同学之间的纠纷引起,受害学生或家长往往不提起刑事诉讼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从而未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袁林说。

     

        袁林说:“刑法第17条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因当前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极不完善,这一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的工读教育也因存在诸多制度问题如以自愿为原则,使工读学校也失去了原有教育矫正实施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功用。”

     

        人们只关注案件的发生、恶劣程度和处理结果,而忽略了起因,忽略了监护人的责任,忽略了社会环境的影响

     

        当一起校园暴力案件发生时,我们只看到施暴者的恶劣程度,却甚少有人追问,一个孩子为何如此之恶?甚少有人想起,他的恶难道是一日养成?

     

        袁林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国家对家庭的干预制度。但对家庭在保护未成年人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规定不完整,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疏忽、不当教育等,我国法律缺乏相应的制度构建及责任追究。据统计,犯罪的未成年人约80%是处于失学、辍学、流浪等闲散状态。”他认为,“应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家庭保护与教育责任,国家应对家庭在未成年人教育与保护中故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疏忽、教育不当等,根据情况,加大处罚与干预力度和指导力度。”

     

        未成年人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社会原因,在信息发达的环境下,我国由于没有媒体分级制度,网络、影视中暴力内容屡见不鲜,所有的孩子都裸露在这些暴力影响下。据上海警方分析,80%以上的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中,网络游戏是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

     

        “犯罪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是学习理论,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是习得而来的。近年来很多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是沉迷于暴力游戏中的未成年人,经常进行暴力游戏的未成年人,崇尚暴力,一切用暴力解决。”袁林说,“因此,网络信息化环境下,应净化网络环境,设置信息分级制度,加大网络游戏的审查与监控,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游戏。”(本报记者 李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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