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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20日 星期五

    文化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

    为文创产品开发保驾护航

    作者:本报记者 李韵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20日 09版)

        本报北京5月19日电(记者李韵)19日,文化部在故宫召开新闻发布会,请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司长吴江波、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关强为媒体解读《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并请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和恭王府的负责人介绍了各自在文创方面的实践和探索。

        4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措施,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四部委《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并提出要选择部分单位开展试点,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吴江波在发布会上表示,《意见》中所说的“文化文物单位”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其他文博单位等掌握各种形式文化资源的单位。《意见》提出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试点单位将在国家级、部分省级和副省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中选择。

        《意见》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创产品开发,对相关单位从事开发活动起到了“正名”和“保障”的双重作用;针对部分地方财政对文创产品开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问题,明确文化文物事业单位文创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开发、人员绩效奖励等;针对资金投入问题,提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文创工作的支持力度,研究论证将符合条件的文创开发项目纳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

        吴江波说,《意见》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创产品开发经营;允许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及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创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创产品开发业绩挂钩,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关强在发布会上表示,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临一定的政策障碍,比如财政投入机制、优惠政策、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但最主要的是博物馆经营资格问题。国有博物馆绝大多数被划分为公益一类,按规定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办专门转发四部委《意见》,如何使这些政策落地,还有很多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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