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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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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空间治理应着力保障公民权利

    作者:程晨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16日 11版)

        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网信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的获得感”具体到公共治理法治化的语境下,就是如何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讲话精神,前提是要理顺网络空间治理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准确理解“网络空间公民权利”的内涵外延

     

        首先,“网络空间公民权利”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所谓“网络空间公民权利”,是指公民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使和实现,并非独立的、不同的权利范畴。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是一种事实层面的状态,并不会在规范层面为公民权利增删内容或改变规则。权利主体独自使用互联网终端的现象亦不能改变网络空间生活的公共性、社会性本质。因此公民权利在网络空间行使时要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在享受法定自由和利益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定的界限和规则。

     

        其次,网络空间公民权利的外延广泛,既包括网络基础设施普及化、网络公共服务均等化、网络应用成本可接受等基础性权利,也包括利用信息、联系沟通、生产经营、表达交流、舆论监督等发展性权利。全面认识网络空间公民权利,对于治理主体来说,在网络建设、治理上既要统筹兼顾又要循序渐进。应从基础性建设做起,加快信息化服务普及,降低应用成本。对于使用者来说,应当全面、客观地看待国家网络事业的发展和治理的绩效,不宜以个体或某一小部分群体的不合理需要来强求改变网络治理的普遍规则。

     

    充分重视网络空间特征对公民权利的影响

     

        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会对个体权利、公共秩序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迅捷的信息传播速度、广阔的信息接受面,既能在分享信息资源上产生良好效能,也会让保护个体权利以及维持公共秩序变得相对困难。隐私泄露对个人生活产生颠覆式破坏,数据泄露对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的损伤,网络谣言给社会秩序造成巨大损失,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此外,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导致原本对等的权利和责任陷入一种“暂时性失衡”,很多情况下在网络空间的言行较之于在现实空间显得更为随意化、非理性和责任感缺位。这种言行无论是作为信息源头还是作为传播介质,都给个体权利、社会秩序造成较大的风险。

     

        实践表明,网络空间话语权出现了朝不平等方向发展的趋势。在网络技术、文化水平、表达技巧、组织化程度上有优势的群体很容易将其转换为话语权优势,并迅速扩大与弱势话语群体的差距,导致网络话语权实质上的不平等。网络空间只有依靠信息才能进行公共生活,话语权的不平等还可能导致网络空间其他公民权利的不平等。我国互联网市场上恶性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就是网络空间权利不平等的明显实例。

     

        网络空间治理要充分重视网络空间特征对公民权利产生的影响,尝试更多积极主动、及时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平等对待全体公民,维护好、保障好网络空间中的公民权利。而网络空间权利主体应当更加谨慎地恪守权利界限,充分尊重他人权利和公共秩序,还要对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给个人造成的一些不便,尽必要的容忍义务。

     

    依法行使网络治理权力

     

        同现实社会一样,网络空间公民权利的维护和保障也需要“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法治精神对网络治理权力提出了不同层次的要求。治理主体应当依据既定的、明示的法律规范治理网络。评判网络空间上的内容和行为要有法定的标准,运用治理措施要有法定依据。在更高层次上,则要求治理主体运用依法治理网络的成果来提升现实社会的法治化水平。

     

        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程度越高,才能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充分的信息交流,为现实网络空间治理提供必要信息,建立互动渠道。这也是“让互联网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网络治理的实际操作上,发扬人民民主侧重主动性,接受人民监督侧重反馈性。两者都需要以制度化、规范化的途径调整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关系,都需要以法治精神保持权力和权利在网络空间上的理性交流与和谐互动。治理主体应重视发挥网络渠道的作用,利用网络了解民意、收集民智、回应民众关切、解释民众疑问;另一方面也应维护这个渠道的畅通,对善意的批评和监督,要诚恳听取、认真研究、从善如流。运用网络治理法治化的成果促进现实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最后还要注重在人民民主和人民监督两方面实现网络渠道与既有治理体系的衔接配套。

     

    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和信息安全是公民权利的前提

     

        “公民权利”是公民依据国籍而拥有并获得国家保护的权利。如果缺少独立自主的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和国家信息安全,一切网络空间上的公民权利都是“镜花水月”。技术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另一方面也可以被用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从世界范围看,信息技术领域的国际竞争形势更加复杂,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并日益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国防等领域传导渗透。2013年爆出的美国“监听门”事件就是现实教训。

     

        在这种形势面前,维护保障网络空间公民权利首先就要保证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和信息安全。信息无孔不入,技术层出不穷,维护网络安全不仅仅是在网络技术方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而且也要在容易被忽略的网络舆论、社会意识、思想价值观方面加强网络安全防控能力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都反复强调要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工作在处理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空间公民权利的关系上也要落实这一要求,把网络空间公民权利的实现前提巩固好、保障好。

     

        (程晨,作者单位: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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