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5月8日电(记者王晓樱、魏月蘅)海南省委办公厅日前印发《海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推动形成完善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用人导向。
细则以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为基本依据,尽可能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突出可操作性,确保务实管用。细则明确了领导干部“下”的六种渠道: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
在问责调整方面,细则列出了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误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对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等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应当问责调整的情形,其中特别结合海南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明确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应当问责的情形。
在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方面,除明确了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的情形外,细则还列出了落实意识差、责任心不强、能力素质低、工作不在状态、担当精神不够、工作绩效差、履职效果不佳、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或者基层党建考核连续排名末位等具体情形。
在调整程序上,细则规定调整动议可以由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旨在扩大动议的责任主体,提高大家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