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这部法律的立法进程,一直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带着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本报记者日前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金锦萍。
记者:作为长期研究公益慈善和社会组织问题的学者,你怎么评价新出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金锦萍: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填补了相关规范缺失和秩序空白。
境外非政府组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渐进入境内开展活动,与开放的中国同行。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已经有近万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各种活动。他们不仅带来慈善资源和资金,也带来了社会组织治理的经验和技术,有力推动了中国与世界的全方位交流与合作。
但是,原有的法律规定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境外非政府组织日益发展的需要。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截至目前,近万家进入境内的非政府组织中,真正得以登记注册的不过寥寥数十家。法律地位的不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发展活动呈现短期行为特征,也导致其与境内合作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不确定因素,不利于其健康稳定发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政府有义务公布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让境外非政府组织能够顺利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时明确了登记和备案程序,有望解决“登记难”问题。
此外,原有的法律规定也未能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行为规范。有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曾经被曝光有价格垄断、招摇撞骗等违法行为,但是政府部门因缺乏执法依据而对此类行为无可奈何。本法明确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需要遵守中国法律,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同时明确了其开展活动的原则和规则:一方面,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在境内开展活动的,将受到法律的保障和国家的支持,并享受到便利措施和服务。另一方面,立法也明确规定对于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为确保国际上通行的非政府组织的三个特性:非营利性、非宗教性和非政治性,立法也明确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记者:本法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为公安部门,引起了一定程度的关切和担忧。对此你怎么看?
金锦萍:其实对此大可不必大惊小怪。且不论国外的立法中也有公共安全部门负责此项事务的先例,就是以我国公安部门职责而言,除了负责违法犯罪活动、恐怖活动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处置之外,还担负着大量社会管理工作——例如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和出入境事务管理、道路交通、消防和危险物品管理等等。我想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公安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如何依法行政,兼顾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双重职能,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建立起互相信任和良性互动的关系,确保立法目的的实现。
记者: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你认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发展前景如何?
金锦萍:一言以蔽之,本法的颁布实施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从无法可依过渡到有法可依,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这对于各方——无论是作为政府一方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还是作为民间一方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将与其开展合作活动的境内社会组织,乃至社会公众,都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这将让以公益慈善事业或者非营利事业为宗旨并依法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取得合法身份和明确行为边界,获得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也将为政府部门依法惩处以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这部法律的指引下,我们相信和期待境外非政府组织与开放的中国更好地同行。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