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5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这是继2015年10月电影产业促进法进入立法程序后,文化领域立法迈出的又一步。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的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它列入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
柳斌杰指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文化素质,迫切需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这是推动宪法深入实施、补齐文化领域立法‘短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公共文化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文化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草案共六章63条,主要明确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等,规定了政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责任、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重建的程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以及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等。
北京大学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李国新认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