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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18日 星期一

    知史治世

    市籍与商业

    作者:李若晖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18日 11版)

        殷商时期商王未见买卖行为,而是接受朝贡并给予赏赐。早期“赏”字作“商”(或从“贝”),此即商业所从得名。商代交换意义的“贾”仅见于非王卜辞(甲骨占卜者不是商王的卜辞)。当时平民性的个体商业应该尚处萌芽,贾为诸子族内之职官,交换所得通过族长的收族行为分配给族人。由西周中期的任鼎可知周王也加入了交换行列。但是在交换之后,周王还赏赐任大牢、鬯酒等高等级祭品,使任可以进行一次诸侯级的祭祀,可见这并非单纯的等价交换。至于贵族层面的官商行为则日益兴盛。太公封齐,即以商业富国。齐乙公之子鲁且亲自经商(鲁方彝)。郑桓公建国,与商人盟誓,故富商弦高拼死保郑。战国时的鄂君启节作为楚怀王发给楚国亲贵鄂君启的免税通行证,更是见证了鄂君启因经商而受到楚怀王的优待。

        至春秋战国之时,民间商业已蓬勃兴起,陶朱公即其典范。管仲开始推行“士农工商”四民异业,将商贾别立市籍,但未采取歧视性政策。当时在指定的封闭市场内才能经商,所以将商人的户籍称之为“市籍”。商鞅以农本商末,在普遍户籍制下,制定农逸商劳政策,即农以户计赋役,而商以口计赋役,从而极大地加重了商人的负担。秦始皇时更是推出七科谪制,将七类人发遣戍边,其中四类与商人相关,即本人有市籍、本人曾有市籍、父母有市籍、祖父母有市籍。

        汉唐时期则形成了对商贾的制度性歧视。汉高祖时“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惠帝高后时市井之子孙不得仕官为吏,武帝时有市籍者及其家属不得授田,且征收财产税,致使“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也就是经商的中等以上的人家大都破产了。唐武德七年施行歧视性的授田政策,规定“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并规定“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唐律规定有市籍者仍须“远役”,只是每年根据具体情况“别有处分”。肃宗即位后,遣御史郑叔清等按户籍清查江淮蜀汉富商右族,其财产十收其二,谓之率贷。

        安史之乱后,府库无蓄积,朝廷专以官爵赏功。诸将出征,皆给空名告身(委任状),随意任命官职。其后诸军但以职任相统摄,不复计官爵高下。由是官爵轻而货重,大将军告身一通,才易一醉。为改善财政,刘晏实行榷盐法,后扩大至茶酒等。由官府垄断盐业,专立盐商户籍,卖引于盐商。此前盐市价约十文,榷价三百文,盐商零售价约六百文。盐为刚需,专卖后市价翻了约六十倍,至大历末,朝廷岁入盐利六百万贯。以财雄长的商贾面对贫弱的朝廷,燃起政治追求的烈火。元结形象地描述了当时的场景:“商贾贱类,台隶下品,数月之间,太者上污卿监,小者下辱州县,至于廊庙,不无杂人。”另一方面,城市也在迅猛发展。至唐宣宗大中七年,废州县市印,封闭的市走向开放,市籍也相应被取消。但商人和商业仍然依附于国家权力,大商巨贾靠获取榷引和承包政府工程赚取巨额利润,小商贩则在商税的重压下苟活:国家对于商业的所有榨取,最终都通过价格压向民生。权力对商业的过度干预成为导致中国最终未能形成市民社会的主要因素之一。

        (李若晖,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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