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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12日 星期二

    “不可移动文物”能不能“动”?

    作者:本报记者 郑晋鸣 本报通讯员 朱蕾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12日 09版)
    青石街20号门楼和“不可移动文物”标志牌。本报通讯员 朱蕾摄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告官”案件:在南京寸土寸金的新街口,一栋被定为区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民国建筑,被南京玄武区政府以“危旧房改造”的名义列入征收范围,房主因此将玄武区政府告上法庭。

     

        该建筑是原民国政府水利部部长陈湛恩的旧居,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被确定为区级“不可移动文物”。目前陈湛恩的孙媳缪霞一家在此居住,然而玄武区政府却两次对其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为何已经被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要被征收?“不可移动文物”又该由谁来保护?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青石街的文化记忆

     

        这栋民国建筑位于南京德基广场背后的一条小巷,相传这里曾有几块大的青石板,故名青石街。走进青石街,记者看到,狭窄的街道两旁,生活垃圾随处可见;街边小餐馆人头攒动、油烟扑鼻;几幢青砖瓦房立在道路左侧,断壁残垣、门墙破旧……远远望去,与背后的高楼大厦形成鲜明对比。

     

        青石街20号,便是要被征收的“不可移动文物”。这是一栋极具民国风情、精致内敛的二层青砖外立面小楼,砖平拱过梁的门梁,外观呈梯形,既结实又美观。木框窗户下设有滴水檐,能够防止雨水侵蚀墙壁。记者看到,其斑驳的红色大门上方有一块门匾,上面清晰地写着“青村”“民国廿三年四月”等字样。

     

        缪霞介绍,这栋楼总建筑面积为420平方米,缪霞的爱人即陈湛恩的长孙继承了该房产。“这栋民国建筑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被确定为区级‘不可移动文物’。然而2013年,玄武区启动青石街危旧房改造项目,下达了一份房屋征收决定,我们没有同意。去年8月14日,玄武区政府再次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缪霞说。

     

        “明明已经被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现在却又要被征收。政府说不会拆除,只会修旧如旧,但周围的房屋都在被拆迁。与此同时,我们也并没有看到该地段明确的区域规划。”缪霞对记者说,以前青石街周边有不少民国建筑,如今只剩下20号“青村”、22号“海山村”、26号“青云里”。“这样的房子在新街口已经难得一见了。”

     

    争执不下的矛盾双方

     

        据缪霞介绍,这幢小楼早在私房改造的时候就被政府划为经租房向外出租,改造结束后房屋的产权并没有完全明晰。缪霞的律师刘维东认为,青石街20号这栋民国建筑产权方面应属私人所有。“《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以下方式取得的文物,包括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刘维东告诉记者,征收补偿只适用于普通用地征收项目,不适用于不可移动文物。“青石街20号这栋民国建筑作为区级‘不可移动文物’,不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该适用于《文物保护法》,因为《文物保护法》是上位法。”

     

        但在随后的采访中,南京市玄武区法制办工作人员尹路表示,对于“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可以被征收,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可以征收。尹路说:“按照国务院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可以根据公共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该条例并未指明如果个人房屋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便不可征收。”他还强调,即使在《文物保护法》中,也没有任何条文明确个人所属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不可征收。

     

        由于双方在“不可移动文物”能否被征收的问题上分歧较大,法院并没有当庭做出宣判。

     

    在公共利益与文物保护间衡量

     

        记者调查后发现,像“青村”这样私有“不可移动文物”被征收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江苏省级文保单位“蒋寿山故居”已被征收,成为如今的蒋寿山故居陈列馆;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高岗里39号”被秦淮区政府要求征收;南京市南捕厅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大板巷23号、27号被违规拆除……

     

        “既然已经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就不应该被拆迁。”南京博物院古建筑研究所所长戴群告诉记者,南京现存的私人所有民国建筑已经不多了,民国建筑的特点明显,兼具东西方文化,带有南京文化的特色和历史印记。“如果政府征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与管理,尚不为过。如果要拆除作为商业开发,肯定是违反《文物保护法》的。”

     

        在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看来,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仅适用于裁决拆迁补偿的多少,而并不适用于判断能否被拆迁。房屋能否被征收应当根据《物权法》,“《物权法》与《文物保护法》并没有上下位之分,但房屋征收应当先征得房主同意。”

     

        此类案件如何寻得一个解决路径,钱玉林表示,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在公共利益与文物保护中进行衡量。在公共利益大于文物保护价值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尽可能将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征收文保单位,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后集体讨论决定。”

     

        (本报记者 郑晋鸣 本报通讯员 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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