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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09日 星期六

    切实维护职务犯罪举报人合法权益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解读

    作者:本报记者 梁捷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09日 03版)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为进一步理解这一《规定》,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

     

        记者:我们常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据了解,群众举报已成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和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亟须重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万春: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面对反腐新形势、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检察院机关举报工作也应与时俱进。实践中,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保护工作的分工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侧重事后救济,举报人遭受威胁时往往求助无门;隐性报复难以查处;奖励金额偏低,奖励资金经费保障水平不一。对于这些突出问题,《规定》适时出台,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完善的对策和措施。

     

        记者:司法实践中,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有哪些?

     

        万春:《规定》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了十种“打击报复”情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还有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记者:国家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如何保护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和个人隐私?

     

        万春:实名举报,顾名思义,就是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去举报。对此,安全性和保密性是举报人最为关心的问题。《规定》在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可以说将泄密的可能压制到最低。《规定》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八条保密措施。《规定》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在后期奖励环节,《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工作的情况时,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记者:为确保案件顺利查办,部分举报人将以证人的身份进一步配合检察机关办案。对此,《规定》有何明确要求?

     

        万春:《规定》要求,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人民法院通知作为证人的举报人出庭作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采取不暴露举报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保护措施。

     

        记者:举报人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检察机关如何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

     

        万春:《规定》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三类保护措施: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规定》特别指出,对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记者:举报奖励在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奖励工作,《规定》提出了什么要求?

     

        万春:《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一是明确了奖励的条件:首先,应当是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其次,应当是实名举报人;第三,应当是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二是明确了对举报单位的奖励原则:单位举报有功的,可以给予奖励;但是举报单位为案发单位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奖励。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举报积极性,《规定》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的上限,规定“给予奖金奖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所举报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2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记者:在保护、奖励举报人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是否要追责?

     

        万春:《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保护、奖励工作的监督,明确了在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规定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应当制作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梁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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