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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09日 星期六

    让举报人有随时随地举报职务犯罪的勇气和底气

    作者:曲新久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09日 03版)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健全完善举报工作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彰显了党和国家严厉惩处职务犯罪的决心,对推进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保障人民群众举报权利,弘扬社会正气,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鼓励实名举报,但实名举报人的举报内容或者其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就会给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等带来风险。如果举报人不放心检察机关的保密措施,担心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个人信息被暴露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就难以或者不敢行使举报权利。因此,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保密,最大限度地减少举报人所面临的风险,让每一个举报人都有随时随地举报职务犯罪的勇气和底气。《规定》细化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的保密措施,规定了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等具体、细致的保密要求,加大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

        举报风险高,举报人担心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是阻碍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规定》针对这一问题,完善了相应的事前防范、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机制。如事前防范机制,《规定》提出,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再如事中保护机制,《规定》提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等必要的保护措施。又如事后救济机制,《规定》提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上述机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有效地防范和降低了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被打击报复的风险,有利于为举报人创造良好的举报环境。

        《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及时发放举报奖励,激励知悉犯罪线索的人民群众将举报职务犯罪付诸实际行动,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供更多线索、更大帮助。比如,《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规定》第十八条还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不是必须在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判决后。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举报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二是应当制作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三是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通过这些规定,倒逼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权、发挥作用,及时查处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增强人民群众同腐败作斗争的信心。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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