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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29日 星期一

    看法

    环境公益诉讼剑指行政不作为值得期待

    作者:吴学安 《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29日 10版)

        日前,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检察机关提起的又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再是新鲜事。近期,检察机关剑指行政机关不作为,从束手无策到主动出击,公益诉讼试点改革实现跨越式发展。从2015年12月中旬开始,山东、贵州、福建3地检察机关密集发力。因当地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分别向当地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目前法院已全部受理。这3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均属于在检察建议限定的时间内不回复,或者回函后仍不履职的情形。

        实际上,自去年最高检在13个省区市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以来,截至去年底,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1件,山东等6省检察机关已提起8起公益诉讼。今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这是检察机关试点公益诉讼的“操作手册”。

        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成为关系民生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从行政诉讼的角度看,对环境污染等损害公益的行为,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着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疏于监管或者以罚代刑,导致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青山绿水需要制度的保护,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有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公益诉讼自此有了国家力量。随着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试点方案要求,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不言而喻,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剑指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是一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重要现实意义的改革举措。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往往与地方利益密切相关。实践证明,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和进行往往受地方政府干扰,因而公益诉讼体制机制,尤其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力避司法地方化。除了推进司法改革去行政化外,还可以通过指定管辖、交叉管辖、集中管辖、提级管辖等制度和程序,确保检察机关能够顺利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公益诉讼达到预期效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找准自己的定位。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并非单纯实施法律监督,而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期待检察机关剑指行政机关环境保护失职、渎职,用依法问责的利器祛除怠政懒政、遏制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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