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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06日 星期三

    天津率先为自贸区建设立法

    作者:本报记者陈建强 光明网记者朱斌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06日 07版)

        本报天津1月5日电(记者陈建强 光明网记者朱斌)经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近日正式颁布施行。在国务院批准第二批设立自贸试验区的三省市中,天津市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立足于自贸试验区“为国家试制度、为区域谋发展”的基本定位,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对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规范,既落实国家对4个自贸试验区的普遍要求,又突出了天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特色。例如,条例把天津市“一颗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多项成果,归纳总结并加以提升固化,明确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自贸试验区实行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自主建设“双创”特区,构建创新创业体系。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共8章58条,关键词就是“鼓励创新”。该条例对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租赁业发展、鼓励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保证保险等方面的既有政策进行了梳理,并作出明确规定,集中体现了天津自贸试验区在金融创新方面的优势和特色。天津自贸试验区率先实行了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规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天津自贸区的重要使命,该条例专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章,在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促进科技协同创新、优化区域金融服务、支持区域要素市场建设等方面设定明确的法律支撑框架。《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接轨,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公平待遇,其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明确规定自贸区必须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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