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深化军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检察制度。军事司法是建军治军的坚强保障,是维护军中正义的最后防线,对于实现强军目标具有重要的服务保障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要着眼军事司法公正,积极推动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
“刑起于兵”
建设一支强大的军队,是立国之根本,社稷之所系。而军队要克敌制胜,莫不依赖于严明的军纪,严格的军法。据考证,法律起源于军事,正所谓“刑起于兵”。相传,我国最早的法律《皇帝李法》便是军事法。古往今来,世界各国都将严格的军法作为建军治军的重要手段和维护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工具。
资产阶级革命以来,随着权力分立思潮的兴起,世界主要国家军队开始出现专门的军事司法机构,近现代意义的军事司法制度逐步建立。法国根据1791年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于1793年通过一项有关军事司法的法律。意大利在传承1859年《军事刑法典》的基础上,于1941年颁布《平时军事刑法典》和《战时军事刑法典》。英国根据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陆海军违反军纪惩治条例》,并于1860年、1881年相继颁布《海军法》《陆军法》。德国根据1919年《魏玛宪法》,建立起新的军事司法体制。随着上述法律的出台,资本主义主要国家的军事司法制度相继建立,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军事司法理念的革新,而不断变革完善。
我国最早的军事司法机构成立于北洋政府时期。人民军队诞生以后,自开始便十分注重运用军事司法手段来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军队中的各种犯罪行为,先后颁发《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第八路军军法处工作条例草案》《新四军军法工作条例》等法规。根据上述法规,红军中设置有军事裁判所,八路军、新四军和解放军中设置有军法处。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逐步展开,我国军事司法体系历经曲折发展,日趋完善,创建了中国特色的军事司法原则和制度。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军事司法通过惩治各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为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军人是穿着军装的公民”
军事司法不仅是建军治军的坚强保障,而且是维护军中正义的最后防线。何谓军中正义?它首先体现为对国家军事利益的有效维护。军队因战争而产生,为战争而存在。维护国家军事利益,是最大的军中正义。任何侵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严厉惩处。在新的历史时期,军事司法要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其直接表现是为实现强军目标提供司法保障。
其次,军中正义表现为对军人权利的保障。长期以来,我们始终强调军人的奉献牺牲,而忽视了军人的合法权益。军人不仅承担普通公民的法律义务,而且承担大量军事法规赋予的军人义务。尽管现代法治崇尚权利本位,但就军人而言,义务本位则显得尤为突出。传统的军事司法,片面强调对国家军事利益的保护,而对军人权利的保障则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其实,“军人是穿着军装的公民”。现代法治社会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军人也应该享有,非因法定事由而不得克减。随着民主思潮的发展,现代军事司法在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军人合法权利的保障。综观世界主要国家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无不将军人权利保障作为其重要的价值目标。
维护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事司法的首要任务,没有对国家军事利益的有效维护,对军人权利的保障就无从谈起。但如果仅仅强调维护国家军事利益,而忽视对军人的权利保障,也不能说体现了军中正义。在和平时期,既要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又要保障军人权利。战时,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则处于更加突出的地位,对军人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
军事司法的目标
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对于军事司法而言,司法公正也是重要的价值追求。当前,我国还存在一些影响军事司法公正的因素。有的军队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薄弱,法治思维欠缺,对于部队中发生的案件,隐案不报的现象时有发生,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却未依法追诉。军事司法体制不够科学,各军兵种都设置有军事司法机关,军事司法机关设置在部队政治部门,既造成军事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影响军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新形势下,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军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任务要求,遵循有利于保护国家军事利益和保障军人权利的原则,坚持先进的军事司法理念,深入推进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着眼确保军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建立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和军事检察制度;着眼实现军事司法公正,积极推进以军事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军事司法制度,牢固树立军事司法权威,充分发挥军事司法的服务保障功能,不仅是中国特色军事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军中正义的现实需要。
(张朝晖,作者系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