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规定,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于授予外国人的勋章规定专门的名称是必要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据此,草案将一审稿“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的规定修改为“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同时,考虑到对外交往的需要,草案增加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